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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处罚解决之道

2016-02-09  星期二 环保租赁 投行小兵
【案例情况】一、澳洋科技:小额处罚加群众投诉和媒体报道(一)玛纳斯澳洋两次处罚情况1、处罚情况自玛纳斯澳洋2003年成立以来,存在以下被处罚的情形:1)2003年10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环保局下发《环

一、澳洋科技:小额处罚加群众投诉和媒体报道

(一)玛纳斯澳洋两次处罚情况

1、处罚情况

自玛纳斯澳洋2003年成立以来,存在以下被处罚的情形:

1)2003年10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环保局下发《环境监理处罚决定通知书》(环监罚字[2003]第02号),认为玛纳斯澳洋于2003年10月12日将超标生产废水对外排放,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并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2)2004年5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局下发《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新2004 环罚字[2004]052号),认为玛纳斯澳洋存在生产污水超标排放及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违反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四万元的处罚。

2、被处罚原因

玛纳斯澳洋成立于2003年4月,2003年6月收购原玛纳斯县棉浆粕厂后,立即对原玛纳斯棉浆粕厂环保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原环保处理设备较陈旧,运行不稳定,玛纳斯澳洋出现两次废水超标排放的情况,但因未酿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保部门视具体情节,给予处罚,共计罚款伍万元,玛纳斯澳洋均已按时缴纳。

3、整改情况

针对上述处罚,玛纳斯澳洋除按时缴纳罚款外,还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环保工作力度。玛纳斯澳洋一方面进行限产,减少废水排放量,原有环保处理设备经进一步技术改造后,提高了环保设施的运行稳定性。另一方面积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了进一步治理方案,筹措资金投资建设废水排放管线工程和污水处理设施扩建工程,加强了污染治理工作。2004-2005年筹措资金建成了日处理5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设施扩建工程和日排水规模6万立方米的60公里废水排放管线工程并投入运行,效果良好,生产废水经治理达标后通过60公里的管线排入玛纳斯县城北部沙漠,用于沙漠植被绿化、固沙。经采取上述措施后,玛纳斯澳洋已完成了废水治理整改任务。

2005年3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在对玛纳斯澳洋现场核查后,出具了《关于对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有关问题的批复》(新环控函[2005]89 号),对玛纳斯澳洋整改情况予以确认。

4、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兴业证券、世纪同仁现场核查,认为:玛纳斯澳洋在设立初期因环保设施陈旧、运行不稳定,出现了两次废水超标排放的情况,但未酿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环保部门视具体情节,给予了一定处罚。除该两次超标排放外,玛纳斯澳洋“三废”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而且,玛纳斯澳洋已经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积极消除影响,并未造成重大后果,该等整改措施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局确认。自2004年5月24日以来,没有出现任何违反和地方有关环保法规行为,没有发生过任何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没有受过环保部门的处罚。

5、环保部门核查意见

2007年3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针对玛纳斯澳洋自2004 年5月24日以来的环保情况,出具了《关于协助办理拟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复函》(新环控函[2007]99号):该公司“完成了废水治理整改任务。自2004年5月24 日以来,没有出现任何违反和地方有关环保法规行为,没有发生过任何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没有受过环保部门的处罚。”

(二)环保投诉情况

1、环保投诉问题

2006年之前,曾有群众投诉玛纳斯澳洋存在环保问题。

1)关于群众反映的玛纳斯发电厂水井问题

2003年玛纳斯澳洋收购玛纳斯县化纤棉浆粕厂资产之前,原玛纳斯县化纤棉浆粕厂排放的废水对玛纳斯发电厂两口水井造成影响,曾遭到玛纳斯电厂投诉。2003 年玛纳斯澳洋收购玛纳斯县化纤棉浆粕厂资产后,2004-2005 年先后投入1亿余元用于废水治理,相关工程已于2005年建成,并经新疆自治区环保局验收后投入运行。玛纳斯澳洋所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通过60 公里管线排入沙漠废水水库。现经向玛纳斯电厂调查,该厂在用水井水样化验已经没有问题。

B)关于群众反映的废气问题

玛纳斯澳洋粘胶短纤生产线投产后产生了工艺废气,主要污染物为硫化氢和二硫化碳,废气经冷凝回收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20米高排气塔排入大气。但由于该类废气中仍含有一定量的硫化氢和二硫化碳,致使厂区周围空气带有异味。因此,玛纳斯澳洋曾遭到当地群众的投诉。

为进一步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对当地群众的影响,玛纳斯澳洋于2005至2006年投资500余万元,为其粘胶短纤生产线配套建设了废气燃烧处理设施,并经新疆自治区环保局验收后投入运行。通过将硫化氢和二硫化碳气体收集燃烧后用碱液吸收,此举进一步减少了硫化氢和二硫化碳的排放。2006 年以来,已经没有群众投诉此类问题。

3)关于群众反映的沙漠废水水库问题

2005年,玛纳斯澳洋建成了日排水规模6万立方米的60公里废水排放管线工程并投入运行,处理达标后废水经废水排放管线排入沙漠废水水库。因此,有群众对沙漠废水水库的安全产生质疑,认为可能对沙漠地区地下水造成污染,且未来废水越积越多,存有决堤的可能性。

玛纳斯澳洋投资建设的60公里废水排放管线将处理达标后的废水排入沙漠废水水库,系经环保专家设计的创新行为。2004年6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局出具《关于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公司室外排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新环监函[2004]269 号),同意玛纳斯澳洋建设废水水库工程。该废水水库选址系利用沙漠中自然形成的洼地,玛纳斯澳洋特在废水水库选址地的开阔区域投资330万元建设了污水坝,从而形成废水库区,库区面积共一万余亩。该废水水库建设工程已于2005 年通过自治区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废水达到三级标准后再通过管道排入沙漠废水水库。

由于废水水库系利用戈壁沙漠中自然形成的洼地,该地区地表系坚硬的盐碱地,废水不易渗透污染地下水;水库周围堤坝绝大多数是自然形成的小丘陵,也不会坍塌。而废水水库本身的库容也比较大,两个水库合计库容超过2,000万立方米,目前玛纳斯澳洋实际排放废水量在日均3 万立方米左右,全年废水排放量约1,100万立方米。因新疆沙漠地区气候干燥,年平均蒸发量北疆多在1,500-2,300毫米之间,年均降水量110mm(数据出自新疆自治区经济信息中心网站),故废水流进废水水库后,废水水库中每年蒸发水量将在900-1,400万立方米。此外,因新疆地区气候变化较大,秋冬时节蒸发量较少,为进一步消除沙漠废水水库可能存在的隐患,同时也是为了有效利用水资源和退沙还林,玛纳斯澳洋采取了以下措施:

玛纳斯澳洋在沙漠废水水库通进了电线、置办喷灌设备,将废水水库的废水用于浇灌在沙漠种植的榆树、沙枣、胡杨、芨芨草、棉花等植物,同时对浇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以确保浇灌的连续性,此举也将消耗部分水量。因此每年实际留在水库中的废水较为有限。据此,该水库的库容足够供长期使用,不会出现水库废水溢出或垮坝的情形。

2、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兴业证券、世纪同仁现场核查,认为:玛纳斯澳洋受到的环保投诉所涉及三个问题,经玛纳斯澳洋与当地群众的多次沟通,已使当地群众了解了玛纳斯澳洋在环保上采取的措施和付出的努力。玛纳斯澳洋在群众投诉的问题上不存在环保违法情形。

3、环保部门核查意见

2007年3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针对玛纳斯澳洋投诉问题的处理,出具了《关于协助办理拟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复函》(新环控函[2007]99号):“根据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2005年12月15日督察通知和新疆自治区人民的批示,受新疆自治区人民的委托,我局对群众反映玛纳斯澳洋环保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和监测。”

“2006年1月6日,新疆自治区环保局与昌吉州环保局、玛纳斯县委、县、群众代表在玛纳斯澳洋召开了环境污染治理情况通报会。经与会代表实地参观和讨论沟通,投诉的群众代表充分了解了玛纳斯澳洋各项治污措施,对玛纳斯澳洋改善环境付出的努力表示肯定和满意。该次会议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有效地解决了群众对投诉问题的不满。截至目前为止,新疆自治区环保局没有接到群众对玛纳斯澳洋的环境投诉。”

(三)媒体报道的管道破裂情况

2006年春季,玛纳斯澳洋废水排放管线出现了突发破裂事件,但并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1、管道破裂情况

为彻底解决环保问题,改善当地环境,玛纳斯澳洋于2004年扩建了废水处理厂,修建了废水排放管线。为了防止废水在管道运输中出现渗漏污染沿线的地下水,玛纳斯澳洋采用了抗腐蚀、耐酸碱但密封性能好的玻璃钢管进行地下铺设,并尽可能地绕过村庄和农田。该排污管道全长近60公里,采用DN1000的纤维缠绕玻璃钢管单管输水,于2004年7月开工建设,2005年1月投入试运行,2005 年4 月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006年上半年,玛纳斯县规划土地平整,对部分管道沿线进行道路施工,由于压路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的碾压,致使位于公路下方的部分管道出现破裂漏水情况。其中漏水影响较大的共两次。

1)2006年2月23日下午18:30左右,距玛纳斯澳洋厂址约30公里处管道发生破裂。管内污水沿附近的防洪渠、排碱沟外流。由于排碱沟长时间未用,周围农户倾倒垃圾及积雪造成沟内堵塞,废水溢出排碱沟并浸入附近农户住宅。

2)2006年4月14日晚23:00左右,距玛纳斯澳洋厂址约25公里处发生管道破裂。管内废水流向低洼地,淹没20余亩棉田。

2、处理情况

该两次事件发生后,玛纳斯澳洋在玛纳斯县及当地环保部门指导下,采取了紧急处理措施:一是紧急停产,停止向废水排放管内排放废水;二是组织出动机械疏通防洪渠、排碱沟,及时为受影响农户排水;三是打开应急排放阀门,将管道内的积水排入玛纳斯河老河床并对漏点进行修复。

3、对环境的影响

在管道抢修中,排至玛纳斯河老河床的管道内尾水已经经过处理,且水量不多,经自治区环保局监测和调查,饮用水和地下水水质达标,各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未受到管道破裂事故的影响,受灾面积较小,未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另一方面玛纳斯澳洋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积极消除影响,未造成重大后果。

4、善后处理措施

事后,玛纳斯澳洋强化了环保管理,设置了环保领导工作小组,增加配备了管道巡查人员,制定了应急预案制度,采取了相应应急预案措施,以确保杜绝该类事件的发生。

一是成立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健全管道的巡查、督查制度,并配备一定的应急装备(挖掘机、装载机、车辆、玻璃钢原辅料),并就应急组织机构进行阶段性的实战演练。二是更换了一公里长的破损较为严重的管道,并对部分地段的管道向道路外移2.5米,避开施工路段;三是在管道沿线戈壁滩修建了应急排放池,一旦出现管道破裂,暂时将管道内尾水排入应急排放池,以确保任何形式下废水不得排入玛纳斯河。四是加强了管道巡查制度,安排5个巡查员、3名督查员进行24 小时巡查,严防管道破裂事件的发生。

5、赔偿情况

事后,玛纳斯澳洋对浸水农户共计赔偿了20.2万元。

6、相关媒体报道

玛纳斯澳洋管道破裂后,当地媒体于2006年5月底刊登了相关报道,但该部分报道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存在很大程度的夸大和不实。

1)关于媒体报道的“玛纳斯澳洋2003年被列位新疆十大不法排污企业”的问题。玛纳斯澳洋于2003年4月设立,同年6月收购玛纳斯浆粕厂的资产,8月才投入生产,而2003 年7月玛纳斯澳洋即被列为自治区十大不法排污企业。因此,该称号实际所指应为原玛纳斯浆粕厂,并非指玛纳斯澳洋。

2)关于媒体报道的“万亩良田被污”、“220万亩农田遭到污染”、“玛河水库因污水大面积鱼死亡”、“因为水质受到污染,下游水库的鱼类遭到了灭顶之灾,开始大面积的死亡”的问题。玛纳斯澳洋所在地的玛纳斯河下游没有玛河水库,只有夹河子水库。06年春季玛纳斯澳洋排污管破裂后,玛纳斯河和夹河子水库中的水质情况良好,既无异味,也无明显颜色,没有被污染痕迹。不存在“因污水大面积鱼死亡”现象。并且,该水库实际灌溉面积为30万亩农田,不可能存在“220万亩农田遭到污染”的情况。

C)关于媒体报道的“从今年2月起,澳洋科技就不断向玛河排污”、“玛纳斯澳洋通过暗管偷排未处理废水”、“污水充斥玛纳斯河”的问题。当地环保部门对玛纳斯澳洋进行了严格的环保监控,一是在2006年初,要求玛纳斯澳洋安装了一套非常先进的在线检测系统,通过该系统,玛纳斯澳洋每天24 小时的废水排放处理情况都得到完整的记录。环保部门通过调查该系统记录的数据,就能了解到企业废水处理情况。二是当地州、县环境监测站还会不定时地到企业抽检及巡查。2004年5月以来,没有发现玛纳斯澳洋存在偷排漏排或者其他违反环保规定的情况。经兴业证券、世纪同仁实地考察,未发现“玛纳斯澳洋通过暗管偷排未处理废水”,玛纳斯河河水没有异味,也无污染颜色,不存在“污水充斥玛纳斯河”的现象。

4)关于媒体报道的“因为污水,每亩棉花直接减产100公斤,她的60亩地损失近2万元。”、“棉田开始掉桃、掉蕾,棉苗的死亡率增加了,抗病性也减弱了”的问题。该媒体报道时间为2006年5月底,该地区棉花尚处于苗期(一般在每年4-5月份),尚未结桃,不可能发生“棉田开始掉桃”的现象;更谈不上采摘(一般在每年10月份),因此也根本不可能知道当年棉花会减产多少。由此可见,该媒体的相关报道违反了基本常识,是不真实的。

5)关于媒体报道的“污水排至沙漠污染地下水”的问题。详见前述“关于群众反映的沙漠废水水库问题”。

7、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兴业证券、世纪同仁现场核查,认为:2006年上半年玛纳斯澳洋发生的管道破裂事件系客观原因造成,且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有关媒体报道的重大环境污染和违法排污问题不存在。

8、环保部门核查意见

1)2007年6月5日,环境保护总局对澳洋科技及玛纳斯澳洋、阜宁澳洋进行了环保核查,出具了《关于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核查情况的函》(环函〔2007〕212 号):“近三年该公司没有重大违反和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没有受过环保部门的重大处罚。”

2)2007年3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针对玛纳斯澳洋2006 年上半年管道破裂事件及媒体相关报道情况,出具了《关于协助办理拟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的复函》(新环控函[2007]99号):“该次抢修中,排至玛纳斯河的管道内尾水已经经过处理,且水量较小,未对水环境及被淹的20 多亩农田造成严重污染。另一方面你公司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积极消除影响,未造成重大后果。”

3)2006年11月24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针对该问题,出具了《关于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治理情况的报告》(昌州环发〔2006〕148 号):“经自治区环保局监测和调查,自治区、昌吉州卫生部门鉴定,受灾地区居民饮用水和地下水水质达标,各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未受到爆管事故的影响,受影响的棉田面积较小,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同时,相关媒体报道与污染事实出入很大。”

4)2006年11月22日,玛纳斯县环境保护局针对该问题,出具了《关于玛纳斯澳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治理情况的报告》(玛环字〔2006〕19 号):“造成的污染没有产生以上报道所反映的严重现象。”

(四)兴业证券、世纪同仁结论意见

兴业证券、世纪同仁经核查后,认为:澳洋科技本身包括阜宁澳洋不存在任何环保问题。澳洋科技控股子公司玛纳斯澳洋收购当地原玛纳斯县棉浆粕厂后,在环保问题上投入了很大的资金,态度积极,措施得当,获得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肯定。目前,玛纳斯澳洋生产经营活动完全符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玛纳斯澳洋历史上虽受到两次环保处罚,但情节并不严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二、永太科技:报告期外小额罚款(还有土地和安全处罚)

2006年1月4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针对发行人“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对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听告字[2006]1号),拟对发行人作出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发行人于2006年3月7日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缴纳了上述罚款。

2006年6月2日,台州市环境保护局针对发行人“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部分废水未经处理超标排放”的行为,对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字[2006]23号),对发行人作出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发行人于2006年6月26日向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缴纳了该笔罚款。

2006年10月13日,临海市环境保护局针对发行人“不正常使用废水污染处理设施、废水超标排放”的行为,对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环罚字[2006]57号),对发行人作出责令恢复废水污染处理设施正常使用、罚款七万元的行政处罚。发行人于2006年10月31日向临海市环境保护局缴纳了该笔罚款。

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发行人进行了生态化改造整治。2006年12月9日,临海市环境保护局邀请有关领导及专家组成验收组,就发行人生态化改造整治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于2006年12月11日下发了临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生态化改造整治验收意见的通知》(临环[2006]91号),该意见认为:“该公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环保投入到位,改建、新建的“三废”处理设施处理能力能满足生产现状要求,排放达到了排放标准,并结合清洁生产审核对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进,生产装备水平有了大幅度提升,并建立了环保应急设施,车间布局更加合理,厂容厂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意通过生态化改造整治验收。”

此外,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厂区进行了重新规划,新的规划对区域划分清晰,消防、疏散通道合理,全厂实施清、污水分流。公司还专设了环保管理中心,负责公司的各项环保工作,并制订了一整套严格控制排污的环保制度和奖惩办法。目前公司执行的“三废”处理及排放指标均符合现行环保要求。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均已经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已经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此前不规范行为已经得到了规范,整改后发行人未再出现类似处罚,故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构成障碍。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针对上述处罚进行了认真整改,并已经通过相关部门的整改验收,从整改完成至今未再发生类似事故,因此上述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

针对发行人上述违法违规事项,作出相关处罚决定的临海市建设规划局、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海市环保局和台州市环保局分别出具证明,认定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发行人律师和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因安全、环保、土地使用等问题曾被相关主管机构处罚过,但不构成情节严重,上述行政处罚不对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构成障碍。

三、阳谷华泰:没有违规故意的50万元罚款(还有税务和工商处罚)

2009年4月,阳谷县环保局认为华泰有限向外排放高浓度的化工废水,阳谷县环保局对华泰有限做出阳环罚字[2009]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为:责令华泰有限停产整治,并处罚款50万元。

公司具备独立完整的高浓度的化工废水处理技术和设施,具备与其生产经营相匹配的高浓度的化工废水处理能力。受处罚事件起因如下:2009年3月自然人李某与公司分管环保人员沟通提出河北有一造纸厂,可使用公司废水发酵原料,运费由华泰有限负责,分管人员考虑到可以节约处理成本,同意由其运输公司废水至河北造纸厂,但要求其将废水务必送至造纸厂,李某3月末、4月初先后从公司运输两车废水,并未如其承诺将废水运至造纸厂,而是擅自将废水倾倒。环保部门发现后对华泰有限进行了处罚,相关部门对李某进行了拘留。

针对该处罚,2009年4月28日,阳谷县环保局出具《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说明》,认为:“1、你公司已严格按照我局出具的阳环罚字[2009]01号的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效果良好,我局已同意你公司于 2009年4月28日重新恢复生产。2、你公司本次‘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向水体排放高浓度的化工废水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事件发生后公司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避免该类事件再次发生,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迅速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分析事故原因,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了处分,并在全公司予以通报。

2、进一步加强了内部控制,出台了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各项措施运行良好,具体如下:

(1)进一步明晰了生产、环保、技术高管的环保责任以及问责制度。凡涉及环保安全方面的事项必须至少报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同意,涉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权限的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2)公司生产产生的废水一律使用公司的环保设施进行处理,不得委托外单位进行处理;

(3)对出入厂车辆增加一道审批许可环节;

(4)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监督检查危险废物管理,保证工作有效进行;

(5)实行专门负责制,环保部长为负责人;

(6)修订了《废水管理制度》、《气味管理制度》、《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噪声管理制度》等;

(7)新增《外包单位或人员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承担制度》;

(8)建设了环保应急池;

(9)制定危险废物处置应急预案;

(10)设置专门的危险废物仓库。

同时,2009年至2010年投资近千万元,建设高浓度有机废水“四效”连续蒸发技术,公司年处理高盐废水能力可达到10万吨,处理能力可满足公司未来长期的发展需要。

保荐机构经过核查认为:

发行人拥有完整的污水处理设施且运转良好,具备高浓度的化工废水处理的能力,发行人日常对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物处理均达到或优于规定的标准,环保处理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违法行为属发行人个别工作人员疏忽,轻信他人言论导致倾倒废水事件的发生,发行人没有主动倾倒废水的主观故意。

发行人没有直接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废水被随意倾倒的情形是由受托人造成的。该行为的发生属发行人执行环保内部规定不严格,管理缺失造成的。倾倒废水的行为次数有限、数量有限且没有造成严重的污染后果,没有给当地水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发行人在违法事实发生后,积极进行了整顿,撤销了负责公司环保工作的领导职务,处罚了负有直接责任的具体工作人员。经过整理治理,阳谷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关于本次处罚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认定此次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据此,保荐机构认为此次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发行人发行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理由如下:(1)发行人主观上无故意,只是在选任受托人上存在过错。发行人委托他人运输化工废水的初衷是降低成本、充分利用化工废水,但由于发行人选人不慎,受托人中途倾倒化工废水,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发行人在选任受托人上存在过错。(2)发行人并未直接实施违法行为。向水体排放高浓度的化工废水行为系受托人所为,并非发行人所为。(3)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危害。(4)处罚机关已出文认定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2009年4月28日,阳谷县环境保护局向华泰有限出具《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问题的说明》,认为:“1、你公司已严格按照我局出具的阳环罚字[2009]01 号的处罚决定缴纳了罚款并进行了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效果良好,我局已同意你公司于 2009 年 4 月 28 日重新恢复生产。2、你公司本次‘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向水体排放高浓度的化工废水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综上,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近三年一期不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上述环保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四、上海凯宝:报告其外小额罚款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于2006年6月19日出具的第2120060027号《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凯宝有限因存在之前直接排放未达标的工业废水行为而被处以20,000元罚款。根据经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确认的《关于上海凯宝药业有限公司 2006 年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凯宝有限的上述污水直接排放行为系由于2006年凯宝有限新建了中药提取车间,在该车间正式投产前因清洗部分设备和包装瓶产生的一定量污水未经处理而直接排放。经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检查、指导后,凯宝有限立即进行了整改,并加快了污水治理工程技术改造的进度,且在中药提取车间正式投产后一直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一切污水集中治理达标排放。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认为凯宝有限上述 2006 年环保行政处罚属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次环保处罚已经超过36个月。

2009年12月4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穆来安出具《承诺函》做出承诺,如因发行人公开发行前的事项出现涉税及其他法律风险而给发行人造成任何损失,将由其本人全额承担。

五、南都电源:发行人和子公司的小额罚款(还有税务处罚)

1、发行人的环保处罚

2009年11月5日,因发行人研发及试生产零件清洗项目和酸洗钝化项目,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余环罚[2009]第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发行人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发行人已经及时缴纳上述罚款,并已将上述零件清洗项目和酸洗钝化项目全部转由其他具备条件和资质的企业代为加工。

2010年2月23日,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杭州南方特种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证明》,证明发行人的环保符合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2010年2月25日,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杭州南方特种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情况的说明》,证明发行人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工业废水和废气,且生活污水已纳入仁和镇污水市政主干管网送良渚污水处理厂处理。

2010年3月8日,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杭州南方特种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证明发行人已经及时缴纳上述罚款,并立即停止上述项目的生产,未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持续影响且整改迅速到位;因此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010年3月12日,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出具杭环函〔2010〕40号《关于杭州南方特种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环保审核意见的函》,确认发行人生产过程中能遵守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近三年以来未曾发生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以及信访上访案件;发行人本次申请上市募集的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投资导向,并已经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南丰铸造的环保处罚

2008年9月26日,因南丰铸造生产车间未配备相应的污染物防治设施,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余环罚[2008]第2-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南丰铸造处以罚款5万元的处罚。南丰铸造已经及时缴纳上述罚款,并及时完成整改措施。

2009年8月12日,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2009]5-050号《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对南丰铸造上述环保整改措施进行验收,并出具意见如下:验收检测期间,南丰铸造生产及治理设施运转正常,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验收。

2010年3月8日,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杭州南丰铸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证明南丰铸造在受上述处罚后立即制定了整改方案,及时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措施,于2009年8月通过该局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号[2009]5-050号),未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持续影响且整改迅速到位;因此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2010年3月24日,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杭州南丰铸造有限公司环境保护情况的证明》,证明南丰铸造近三年来没有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事件发生,没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和受严重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根据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3月8日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发行人及南丰铸造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对发行人及南丰铸造作出的行政处罚亦属于一般处罚;且发行人及南丰铸造已及时完善了整改措施,未再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其他处罚。因此上述两次行政处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六、福安药业:罚款三万元的完善措施解释

2008年10月25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向子公司庆余堂下达渝环罚字[200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庆余堂自2008年8月25日-9月2日期间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泵发生故障后未及时进行维修,直接排放未经完全处理的医药生产废水",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因此该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庆余堂处以罚款3万元。

环保处罚对庆余堂生产经营的影响:在被重庆市高新区环保局告知污水处理设施提升泵发生故障后,庆余堂管理层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查实事故原因、落实领导分工并立即启动"环境污染应急处理预案",于2008年9月2日即组织人员对提升泵进行维修恢复以达到正常运转,并对生产和生活污水进行检测和清理,对液态和存储废弃物进行消毒清理,达到合格排放。2008年9月3日,庆余堂就维修情况向高新区环保局进行汇报,在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行。期间,环保部门并未要求庆余堂停产整顿,庆余堂也一直正常进行生产;庆余堂作为制剂企业在故障期间排放的废水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亦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该行政处罚未对庆余堂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环保处罚后,庆余堂采取了以下改进措施:第一、组织人力物力迅速修复损害设备,在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行;第二、缴纳罚款并就事故原因及整改情况向高新区环保局进行了专门汇报;第三、加强环保管理,认真学习各项环保法律法规,规范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设置专人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并负责对环保部门的工作联系;第四、对污水处理设备中易损设备和关键设备做好备品、备件的储备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同时定期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保养,对污水生化池、沉淀池进行清理,并增加对排污池的防雨、防漏和检查;第五、加强环保设施操作员工的素质建设,并委派他们接受了环保部门的培训教育,增强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2010年3月15日,重庆市环保局出具《确认函》,确认:庆余堂在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期间排放的废水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调查处理期间,庆余堂能够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除此之外,庆余堂自设立以来一直严格遵守、地方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局认为上述行政处罚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亦不会对庆余堂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审慎核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庆余堂的环保违法行为发生后,发行人及子公司能够积极查找事故原因,及时消除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事故损失,上述行政处罚未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发行人及子公司能够吸取事故教训,并对主要危险源的管理和控制情况、应急预案的有效性、事故处理机制的适宜性、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评估,制定了切合实际的改进措施并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健全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2009年至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重庆市长寿区环保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也于2010年3月15日出具相关确认函,说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庆余堂受到的环保行政处罚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故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事项且已经处理完结,不会对发行人造成潜在风险,不会对发行人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雅致股份:子公司一年两次被罚

2007年4月,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对金开利进行了环保检查,检查中发现金开利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设置除油、表调、磷化、喷粉等工艺,且未落实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生产,产生废水未经治理直接排放。经监测,该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2007年7月4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对金开利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环罚字[2007]第602 号),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公司立即停止除油、表调、磷化、喷粉工艺生产,并决定处以罚款5万元。

2007年11月,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对金开利进行了环保检查,检查中发现金开利原污水处理设施正常使用期内出现老化现象,管道破裂、阀门密封胶干硬,致使生产产生的污水未能得到有效处理,不能达到相关标准,属于质量不合格工程。2008年1月16日,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对金开利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环罚字[2008]第10号),认为金开利“违反‘三同时’,用水汞将酸洗磷化车间清水槽废水抽至下水道直接排放”,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并决定处以罚款3万元的处罚。

一年内两次受到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的处罚,金开利管理层高度重视,组建了以总经理牵头的“环保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领导环境治理工作,并由质量控制部及工业园区相关领导全程负责污水处理整改工程。按照编制的污水处理整改计划书,金开利首先拆除了出现质量问题致使污水排放不能达标的原废水净化处理工程,然后经严格挑选,确定了由有废水处理专业资质同时具有丰富环保工程施工经验的专业环保公司实施金开利污水处理整改工程。

金开利废水处理工程投资50万元,日处理废水30吨,设计方案及图纸由深圳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审核并报环保局批准备案。污水处理工程完工后,金开利出水达到了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一级标准,符合环保相关规定。金开利于2008年4月22日获得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下发的《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转通知书》,并于2008 年4 月获得该局下发编号为WS52966的《深圳市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2008年6月通过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的验收,获得《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目前,金开利由质量控制部专门负责日常环保跟踪监测工作,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008年6月4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深圳市金开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深环法证字[2008]第172 号),认定2007年4月、2007年11月公司因废水超标两次被处罚,公司已经履行处罚决定并且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上述处罚行为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受到的环保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情节重的行政处罚等的核查意见。

金开利的环保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也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和依据如下:①金开利的环保违法行为情节较为轻微,已经得到改正;②2008年6月4日,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深圳市金开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证明》(深环法证字[2008]第172号),“经审查,自2005年1月1日至目前,深圳市金开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2007年4月、11月因废水超标两次被我局处罚,该公司已经履行处罚决定并且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上述两项被行政处罚情节轻微,不属于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该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了和地方法规的规定,没有其他违法和受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

八、龙源技术:报告期微量罚款

2007年3月29日,因公司试验室煤粉管道破损,导致燃烧试验用煤粉泄漏到厂区外,造成试验室外围部分绿化带粉尘污染。烟台开发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环保局因此对公司处以4000元的罚款。该次事故影响范围较小,公司对泄漏煤粉进行了及时清理,对煤粉管道进行了修复,并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2009年7月15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环保局出具烟开环证[2009]25号文件,证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9日因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设施,导致粉尘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处以4,000元的行政处罚,接受处罚后,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公司自2005年至今,生产经营活动基本符合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2010年1月11日,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本公司自2005年至今,生产经营活动基本符合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发行人律师意见:“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发生前述环保问题后,按照环保主管机关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了罚金,并进行了整改且整改后的效果获得了环保主管机关的认可,发行人存在的前述环保问题目前已经予以规范。据此,本所认为,前述环保问题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已经获得妥善解决,不存在任何潜在的行政处罚,因此,不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构成实质法律障碍。”

【案例评析】

1、从战略层面来看是越来越重视环保问题,那么证券监管机构对于环保问题的重视也理应是越来越严格,从这几年的规则发展轨迹就可以明确地看出。

2、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也就是说首发要求发行人36个月内不得受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我们常见的部门出具无违规证明的最初来源。至于何为情节严重,证监会的观点是只要是罚款(含)以上的行政处罚即为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但是出具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书面认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的除外,并且现在看来证监会主要开始参考并尊重当地主管部门的意见。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主管部门认定不是情节严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也会做出这样的判断。

3、另外,判断企业的行政处罚是否情节严重在考虑罚款金额之外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发行人的主观故意程度、社会影响程度、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发行人本身还是下属公司、是否存在屡教不改的情况、发行人在问题之后的后续整改情况等。因此,在行政处罚上有的企业被处罚100万以上可能都不是实质性障碍,但是有的处罚10万或许问题就比较严重。

4、具体到环保问题那自然是要更加严格把握。从上述的案例来看,一般的罚款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下,只有阳谷华泰罚款金额为50万元而澳洋科技由于举报和媒体报道等问题而变得更加严重。至于金额较低的原因,一个是在处罚之时企业一般会做一些工作保证金额不会太大,另外一方面金额太大的环保处罚或许也是一条红线一般没人敢触碰。

5、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如果在一年之内如果存在10万元以上环保罚款的情形则证监会不会受理企业的有关申请文件。

【参考规则】

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一、核查对象

(一)重污染行业申请上市的企业;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再融资募集资金投资于重污染行业。

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

二、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并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3、企业单位主要产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4、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

5、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6、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

7、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8、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对申请上市企业的要求外,还应核查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投向不造成现实的和潜在的环境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

3、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核查程序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应向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并申报以下基本材料:(一)企业(含本企业紧密型成员单位)基本情况;(二)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待批准的上市方案或再融资方案;(三)证明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关文件;(四)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核查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将核查结果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抄报环保总局。

火力发电企业申请上市和申请再融资应由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初步核查意见上报环保总局。环保总局组织核定后,将核定结果在总局网站上公示10天,结合公示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及建议,以局函的形式报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于跨省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其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将核查意见及建议报环保总局,由环保总局报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一、按照环发〔2003〕101号文件和2004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紧急通知》(环发〔2004〕12号)的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的环保核查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并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核查意见。

上述公司申请环保核查的,应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提交环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资料及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核查申请应同时抄报核查企业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我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相关省级环保局(厅)应向我局出具审核意见。

二、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三、核查工作完成后,由我局统一进行公示,在我局网站和环境报上公示10天,同时在相关省级环保局(厅)、企业所在地地级及以上市级环保局的网站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公示10天。

三、《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6号)

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

四、《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行业类别

类型

1、火电

火力发电(含热电、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垃圾发电)

2、钢铁

炼铁(含熔融和还原)

球团及烧结

炼钢

铁合金冶炼

钢压延加工

焦化

3、水泥

水泥制造(含熟料制造)

4、电解铝

包括全部规模、全过程生产

5、煤炭

煤炭开采及洗选

煤炭地下气化

煤化工(煤制油、煤制气、煤制甲醇或二甲醚等)

6、冶金

有色金属冶炼(常用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金属、其它稀有金属冶炼)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废金属冶炼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电镀;使用有机涂层,热镀锌(有钝化)工艺)

7、建材

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

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陶瓷制品制造

石棉制品制造;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

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8、采矿

石油开采

天然气开采

非金属矿采选(化学矿采选;石灰石、石膏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耐火土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采盐;石棉、云母矿采选;石墨、滑石采选;宝石、玉石开采)

黑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矿采选(常用有色金属、贵金属、稀土金属、其它稀有金属采选)

9、化工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无机酸制造、无机碱制造、无机盐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肥料制造(氮肥制造、磷肥制造、钾肥制造、复混肥料制造、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其他肥料制造)

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它类似产品制造

合成材料制造(初级型态的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专用化学品制造(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专项化学用品制造、林产化学产品制造、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信息化学品制造、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动物胶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化学农药制造、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含中间体)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橡胶加工

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

10、石化

原油加工

天然气加工

石油制品生产(包括乙烯及其下游产品生产)

油母页岩中提炼原油

生物制油

11、制药

化学药品制造(含中间体)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生物、生化制品的制造

中成药制造

12、轻工

酿造

酒类及饮料制造(酒精制造、白酒制造、啤酒制造、黄酒制造、葡萄酒制造、其他酒制造;

碳酸饮料制造、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固体饮料制造、茶饮料及其他软饮料制造;精制茶加工)

造纸

纸浆制造(含浆纸林建设)

造纸(含废纸造纸)

发酵

调味品制造(味精、柠檬酸、氨基酸制造等)

有发酵工艺的粮食、饲料加工

 

制糖

植物油加工

13、纺织

化学纤维制造

棉、化纤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毛纺织和染整精加工

丝绢纺织及精加工

化纤浆粕制造

棉浆粕制造

14、制革

皮革鞣制加工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

一、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

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二、严格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时限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

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公司。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查初审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在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组织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加强对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是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本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

二是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三是严厉处罚弄虚作假行为。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环境保护部将撤销相关责任人员证书。

四、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

省级环保部门在核查过程中,要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现场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尤其是对于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尾矿库的企业,要安排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整改。对于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