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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下的企业环保合规(更新版)

2019-05-10  星期五 环保租赁 金杜律师事务所吴青
史上最严环保法2014年4月,《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环保法的修订,适逢雾霾严重、环境问题凸显的时候,故广受社会关注。与修改前相比,修订后的环保法增设了许多新的环保制度,很多方面也有重大修改,如规定是环保问题的主要责任人,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实行按日计罚的处罚等,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环保法作为环保法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以及相关重大制度、重大内容

一、最严环保法

2014年4月,《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环保法的修订,适逢雾霾严重、环境问题凸显的时候,故广受社会关注。与修改前相比,修订后的环保法增设了许多新的环保制度,很多方面也有重大修改,如规定是环保问题的主要责任人,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实行“按日计罚”的处罚等,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

环保法作为环保法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以及相关重大制度、重大内容的修改,代表了当下社会各界以及对待环保问题的态度、立场和决心。

环保法出台后,以环保法确立的立法理念、原则、制度等作为基础,各环保单项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也在加紧修改中,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已列入了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类立法项目,立法进程在加快进行中。

可以预计,2015年1月环保法实施后,的环保监管会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环保行政处罚会增加、环保公益诉讼数量会增多、环保产业发展的新机遇会出现。未来3到5年,随着各环保单项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规定的陆续出台,环保问题将成为监管、企业经营中越来越重要、越来越突出的问题。所以,有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排放的排污企业、高耗能企业、列入清洁生产目录的重点企业,均需高度关注环保法,研究环保法,并在环保法正式实施之前做好落实环保法的各项工作,建立环保合规管理体系,全面规划、管理企业的环保合规工作,防范环保责任风险。

二、 企业的环保义务

企业的环保义务,是指企业对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应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与义务。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首先应遵守环保法的规定,同时还应遵守各环保单项法律的规定,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资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其次,还应遵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企业的环保义务,除环保法中规定的义务外,还包括各环保单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义务。具体有:

(一)环保法的规定

企业需建立环保责任制;企业需使用清洁能源、技术、设备;

排污企业需取得排污许可证,需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需符合排污标准及分配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排污企业需按照监测规范使用监测设备;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点排污企业应向社会公开其排污信息等。并特别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对于建设项目,规定了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通常所讲的“三同时”制度。并规定了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等。

(二)环保单项法律的规定

环保单项法律主要指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中规定的企业环保义务有:企业应制定大气污染危害应急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源区违规建设项目;应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等。

(三)其他环保法律的规定

其他环保法律主要有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这些法律,主要规定了企业的节能义务、清洁生产义务以及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义务。

企业节能方面的义务有: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清洁生产义务有: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有关环境管理体系等认证的规定,委托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企业其他的环保义务有:如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等。

(四)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法规主要是对环保法、环保单项法律及其他环保法律的配套规定。如对水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等作出的配套规定,这些行政法规中涉及到的对企业的相关规定,也构成了企业的环保义务。

(五)部门规章的规定

环保部、发改委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清洁生产审核、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进行了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环保法、环保单项法律中的制度和规定,如,环保部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十条”等,部门规章中涉及到对企业的相应要求,也是企业环保义务的一部分。

(六)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就企业的环保义务来讲,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也不可忽视,也必须遵守和执行。环保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很可能严于标准,而企业除执行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应执行地方的标准。现在从各省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来看,涉及的范围有区域内河流的治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清洁生产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节约能源、循环经济促进、碳排放管理等方面。其中,像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被媒体称为“史上最严大气污染防治法”。

(七)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另外,像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目前还没有规定,但有些省市在试点,也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或试点办法,这些管理办法或试点办法等,属于规范性文件,对处于试点地区的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

综上,企业的环保义务,并非狭义的环保法项下的义务,而是多层级、多角度的义务。从纵向层级方面看,既有环保法、环保单项法律、与环保相关法律层面的义务;也有行政法规层面的义务;还有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层面的义务;再有规范性文件层面的义务。从横向方面看,则有环保方面的义务,以及清洁生产、节约能源、实行循环经济方面的义务。

因此,企业的环保义务,是包含了多层级、多角度的广义含义下的环保义务。

仅就法律层面来讲,环保法规定了企业环保义务的基本内容、原则等。在此基础上,涉及到建设项目的,有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具体规定;涉及到排放污水、向大气中排放污染气体的,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具体规定;涉及到固体废物排放和危险废物排放的,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具体规定等。对于工业企业,除前述的环保法、环保单项法律规定外,还有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的规定。对于特定行业,如核能,还有放射性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等。

三、企业环保合规

企业环保合规,即是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各项行为需符合满足全面、全部履行企业环保义务的需要。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处于不同层面的企业,其环保合规的内容应是不同的。

每一企业,尤其是重点排污企业,重点耗能、耗水企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企业等,均应进行环保合规管理。企业的环保合规工作思路、框架、内容,建议如下:

(一)对企业环保合规进行风险评估

结合企业所处行业、地方、企业目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生产工

艺、设备使用情况、耗能、耗水情况、法律、法规要求情况、内部管理情况等,全面梳理与公司生产经营、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以及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环保标准、规定中对企业环保义务的规定,制作企业环保义务框架图,列出各个层级、各个方面的环保义务清单,并从中分析、界定出企业环保合规的关键节点,结合企业目前环保合规制度、规定、执行的实际情况,评估企业存在的环保合规风险。

(二)编制《企业环保合规法律、法规手册》

在对企业环保义务及环保合规进行全面梳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公司环保合规法律、法规手册》。并对公司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环保合规法律、法规培训。

(三)建立企业环保合规管理机构

建立企业环保合规管理部门或管理小组,负责企业的环保合规事务。企业环保合规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在外部合规专家的协助下搭建企业环保合规管理框架、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布置环保合规管理工作、对合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以及进行年度合规管理评估与总结,起草应提交公司董事会以及提交节能管理部门、清洁生产管理部门、环保部门等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等各种报告、备案材料等。

(四)制定企业环保合规管理制度及环保合规指引

根据环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中对企业环保义务的规定,

由企业环保合规管理机构组织制定环保合规制度及环保合规工作指引。环保合规制度,通常涵盖以下环节和内容:

1、生产经营环节:应包括环保责任制度;排污权证申领、管理制度;排污管理、排污监测制度;清洁生产制度;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用水计量管理及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限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工艺等的制度;进口设备、引进技术的环保核查制度;产品、包装物的回收制度;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环保认证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应急机制;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法定制度。

2、对外并购以及建设项目:需制定企业并购、变更、终止时的环保核查制度;企业建设项目的选址、环评、固废管理制度;

3、参与相关试点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可制定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水权交易制度等。

4、应对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罚:企业需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需准备相关的材料、监测记录、监测数据等,需应对调查询问、进行抗辩等,为此需制定相关的污染事件调查、行政处罚处理制度;

5、聘用外部专家、顾问、环境服务机构:企业环保合规框架体系的搭建、环保合规制度及环保合规指引的制定,除企业环保合规管理机构外,可能还需外聘环保方面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另外,企业环保监测、建设项目环评等,也需聘请相关环保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因此,也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招标、遴选制度等。

环保合规指引,是根据环保合规评估中找出的关键节点,逐一制定出具体的合规工作指引。

(五)组织落实各项环保合规工作

根据环保合规制度以及合规指引,逐项布置、落实合规工作。如

生产、经营环节的环保合规管理、建设项目的环保合规管理、节能减排方面的环保合规管理、清洁生产方面的环保合规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的合规管理、环境行政处罚及环境诉讼处理中的合规管理等。

(六) 对企业环保合规进行年度评估

企业的环保合规管理机构可每年牵头组织对企业的环保合规工

作进行总结、评估,同时根据当年新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等对环保合规制度、指引不断的进行修改和完善,务求使企业的环保风险降至最低。

结语:

总理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提到“我们要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充分向世界表明了对待污染整治的决心。

去年、今年以来,除备受关注的环保法出台之外,在政策、法规方面还陆续出台了《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等,企业面临的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环保达标等压力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从环保部到各省市,不断在开出“史上最大罚单”,对违法排污企业加大处罚。各方面的压力都促使企业要高度关注环保问题,并未雨绸缪,提早部署做好各项环保合规工作,避免环保责任风险,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更多的优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