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版
最新《环境保护法》(“新法”)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环境保护法》(“现行环保法”)制定于1989年,此次修订内容繁多,几乎涉及了现行环保法的所有条款。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严格了企业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加大了对企业环保违法的惩治力度,确立了鼓励环境产业发展、支持企业主动采取环保措施的政策,并且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中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强化企业防治环境污染的责任
1. 扩大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范围,并明确法律后果:所有开发利用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组织实施或者开工建设。
2. 要求企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且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3. 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法规定,企业在执行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即排污企业首先要达标排放,在污染物总量指标不达标情况下,排污企业还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等手段来分担。
4. 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新法明确了对所有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企业需在申请到排污许可证之后才能排放污染物,且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排放。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推动综合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建议国务院抓紧制定和出台《排污许可证条例》。
5. 要求企业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且向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6. 要求企业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新法设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门章节,明确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把原来企业“自愿”公开排污信息变成“强制”公开排污信息。同时,企业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加大对企业环保违法的惩治力度
1. 环境主管部门可直接责令停业、关闭违法排污情节严重的企业:现行环保法规定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只有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才可能责令其停业、关闭。而新法的规定更加严格,主管部门除了可以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之外,可直接责令对排污情节严重的企业停业、关闭。
2. 环境主管部门可查封、扣押污染设施:新法赋予环保部门在监管和处罚方面更大的权力。在此之前,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没有查封、扣押的权力。新法规定,对违法排污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
3. 引入“按日计罚”制度,对违法排污的罚款“上不封顶”:首先,罚款金额的确定因素为,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且罚款“上不封顶”;其次,如果企业受到主管机关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但却拒不改正,主管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计罚”,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这意味着,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违反的时间越久,罚款越多,同样“上不封顶”,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4. 实施污染企业黑名单制度:新法规定企业的环境违法信息将被记入企业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5. 对违法企业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行政拘留:新法规定了在企业严重环保违法行为时,如没有做环境保护评价、偷排污染物、伪造数据,其责任人都可能被依法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 确立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新法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建立起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渠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具体条件为依法在地级市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且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据初步估计,目前全可能有近300家社会组织具有环境公益诉讼资格。
2. 明确了环境和生态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
3. 明确了诉讼时效: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应该如何应对?
由于新法在要求上更严、处罚上更重,因此,每一个企业都应该充分认识到“环保”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
1. 企业应当提高自身工艺、技术、装备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水平,使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满足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 企业应该按照新法的要求,建立关于防治环境污染的制度:如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确定具体责任人;制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物信息及防治情况,同时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时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等。
3.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主管机关对企业防治环境污染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以避免严厉的处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主动提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污染企业应当安装使用检测设配,并且保存原始检测记录;受到主管机关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之时,应当积极配合缴纳罚款、进行整改,这样可以免于“按日处罚”,避免企业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
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还有半年左右“缓冲期”来适应新法的要求。与此同时,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新法的实施条例和其他配套规定也将会相继被修订和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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