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条件的比较
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财务与股本条件(其它条件参见主板要求,下同):
1、股本条件: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财务条件:
-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三、创业板上市的财务及股本条件:
1、股本条件:
IPO后总股本不得少于3000万元。
2、财务条件:
-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
-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 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附注:无“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的有关规定)
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对照表
条件 | 主板、中小板 | 创业板 |
主体资格 |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
经营年限 |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 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连续计算) |
盈利要求 |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 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 |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 |
资产要求 |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 |
股本要求 |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 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
主营业务要求 |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
董事及管理层 |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 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
实际控制人 | 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 最近2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
同业竞争 |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
关联交易 | 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 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
成长性与创新能力 | 无 | 发行人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
符合“两高五新”标准,即 | ||
1、高科技: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 ||
2、高增长:企业增长高于经济增长,高于行业经济增长; | ||
3、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 2)移动通讯 3)生物医药; | ||
4、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 | ||
5、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 | ||
6、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 | ||
7、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 ||
募集资金用途 |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 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且只能用于主营业务 |
限制行为 |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 |
(3)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 (3)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 |
(4)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 (4)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 |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 (5)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 |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 ||
违法行为 |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6个月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
发审委 | 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 | 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 |
初审征求意见 | 征求省级人民、发改委意见 | 无 |
保荐人持续督导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 在发行人上市后3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
创业板其他要求 | 无 | 1、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
2、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东责任; | ||
3、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 ||
4、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 | ||
5、 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 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 ||
6、不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 |
附注:除新发行股本一般小于3,000万元外,中小板与主板的上市要求没有区别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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