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问题研究-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仲裁事项,对于律师而言是一个再熟悉不过的话题,可谓老生常谈。本文结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规范及案例实践,聚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中诉讼、仲裁事项的尽职调查及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希望能贡献些许新意。
一、相关规范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6号准则》)关于诉讼、仲裁的规定,比较集中有四条,具体如下:
第十五条: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披露处罚机关或者受理机构的名称、处罚种类、诉讼或者仲裁结果,以及日期、原因和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构成可独立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该经营性资产及其对应的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对外担保情况及主要负债、或有负债情况,说明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相关资产的权属状况,包括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披露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交易标的权属风险。如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可能导致本次重组存在潜在不利影响和风险等。
另外,沪深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业务指引或业务指南,也有关于诉讼、仲裁事项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譬如: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后,重组标的资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从证监会、沪深交易所的监管规范来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需要关注两类诉讼、仲裁事项:一是涉及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的诉讼、仲裁事项;二是涉及标的资产(标的股权还需关注其对应的主要资产,下同)的诉讼、仲裁事项。
二、尽职调查
基于证监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例实践,涉及诉讼、仲裁的尽职调查一般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问卷调查、访谈
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出具尽职调查问卷,就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标的资产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事项与有关自然人、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法人的合规管理、财务等部门负责人进行面谈。经查验,未涉及诉讼或者仲裁事项的,中介机构应要求相关人员或公司出具书面确认。
鉴于仲裁案件的商业保密属性,对相关主体、标的资产是否涉及仲裁事项,中介机构尤其要注意通过交易对方主要管理人员、标的资产的高管人员获得相关资料。
(二)公开途径检索、查询
中介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选取“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标的资产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等可能涉及的人民法院官网、最高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最高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和法院“裁判文书网”等检索是否存在诉讼争议的信息。
(三)走访法院或仲裁机构
中介机构通过走访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标的资产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查相关主体和资产是否涉及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证监会审核关注要点
我们随机统计了证监会关于四家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诉讼、仲裁事项的反馈意见(详见下表),大体能够归纳出证监会对诉讼、仲裁事项的审核关注要点。1)申报文件是否完整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诉讼、仲裁事项的最新进展情况;3)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4)对本次交易及评估值的影响。
(一)需要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26号准则》使用了“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和“重大争议”的表述,按此理解,在重组报告书及法律意见书中需要披露的是“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证监会关于物产中大重组项目(上表案例2)的反馈意见亦印证了上述理解。
何谓“重大”诉讼、仲裁,参考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基本标准如下: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创业板为500万元),并且占标的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基于案件特殊性可能对标的资产日常生产经营或本次重组的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诉讼、仲裁事项的披露要素
结合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及沪深交易所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于需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一般应当完整披露:诉讼或仲裁主体、案由、诉讼或仲裁请求及依据、标的金额、诉讼进展、裁决的日期、判决或裁决的结果、执行情况等。
(三)对重组交易的影响分析
1、是否计提预先负债及对交易评估值的影响。
对于尚在一审程序、无证据表明需要计提预计负债或者一审判决胜诉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该类未决诉讼、仲裁一般可以不计提预计负债。对于未预先计提负债的,我们认为,重组交易协议应明确约定由交易对方承担诉讼或仲裁事项的潜在损失。
对于一审被判决败诉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一般认为属于“很有可能”导致公司产生负债或承担经济利益流失的情况,通常应计提预计负债。对于已预先计提负债的,该等诉讼、仲裁案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已反映在该等重组交易的评估价值中。同时,重组交易协议应对超出预计负债范围之外的潜在损失做出补偿安排。
2、是否涉及司法查封及对重组实施的影响。
《26号准则》要求律师就“交易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如有,应说明对本次交易的影响”发表核查意见。如果标的资产因诉讼、仲裁事项被采取司法查封措施,则需要结合“司法查封措施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可选的替代措施、重组项目预计进度”等因素,做出合理安排,确保不对重组的审核及实施造成实质性障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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