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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信源:厦门地税2019-04-06【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厦门市非上市公司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日益活跃。近年来,厦门市地方税务部门通过建立与工商部门股权登记信息联网机制,充分获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信息,在为个人股东提供股权转让税收咨询服务和开展税收检查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纳税人对相关税收知识了解不足的问题。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居民取得的来源于境内、外的股权转让所得以及非居民取得的来源于境内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厦门市非上市公司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日益活跃。近年来,厦门市地方税务部门通过建立与工商部门股权登记信息联网机制,充分获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信息,在为个人股东提供股权转让税收咨询服务和开展税收检查等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纳税人对相关税收知识了解不足的问题。

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居民取得的来源于境内、外的股权转让所得以及非居民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股权转让所得,均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使厦门市非上市企业个人股东更好地掌握股权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本期栏目将有关税收政策中的重点难点进行了系统的整理。

问:个人转让股权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谁?

答: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即受让股权方在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应负责扣缴转让方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受让股权一方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时,纳税人有责任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转让股权部分的财产原值、相关合理税费等涉税信息。纳税人出于自身因素考虑,不需要扣缴义务人帮助扣缴税款的,应在申报期前,向扣缴义务人书面出具不需扣缴税款证明,并在申报期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申报缴纳手续。扣缴义务人应在取得纳税人出具的不需扣缴税款书面证明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需扣缴税款情况,解除扣缴申报责任。

问:个人转让股权什么时候应该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

答:申报的时间分两种情况: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问: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是哪里?

答: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如何确定?

答: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举例:公民王先生取得A公司股权时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现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要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作价人民币250万元转让给B公司。该股权转让已缴交印花税1250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则王先生应缴交个人所得税=(2500000-1000000-1250)×20%=299750元。

问:税务机关如何判断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所得明显偏低?

答:税务机关对股权转让申报所得按照以下原则评估、判断是否偏低:(一)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二)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股权转让所得偏低如何处理?

答: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列举的方法核定:

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其中,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问: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申报纳税?

答: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问:个人转让股权后又收回所转让的股权,如何处理?

答:个人转让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所得如何申报纳税?

答: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应纳税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2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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