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重组办法实施后业绩承诺的案例分析
一、新重组办法关于业绩承诺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强制要求业绩承诺安排,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安排。
二、案例基本情况
A上市公司收购B矿业企业。B矿业企业核心资产C矿业权15至17年处于扩产期,18年正式达产。该项目原利润承诺方案为交易对方承诺15至17年三年的业绩承诺,证监会不认可此方案,认为利润承诺期未能覆盖估值较高风险,要求追加18、19年利润承诺。
B矿业企业共有8名股东,其中大股东为国企,占比45%;其余股东大部分为PE,占比55%。企业经营班子基本上由国企委派,在交易完成后,基本延用原有经营团队。对于增加18、19年的利润承诺,交易对方中除国企外的其他交易对方非常抵触,一方面是资金退出的压力,另一方面是业绩承诺实现的压力(鉴于持股55%股权的其他交易对方没有参与标的资产的经营,所以其对于18、19年的业绩承诺存在重大疑虑)。而对于国企股东而言,追加18、19年的业绩承诺没有问题,但基于规避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也只能对其所持股的45%股权对应的业绩承诺负责。由此,追加18、19年的利润承诺存在重大障碍。
预期最终解决方案,迫于证监会审核压力,按照原利润承诺方案,全体股东追加18、19年的业绩承诺。
三、案例分析
从本案例中可以得到以下两点经验总结:
1、证监会对于业绩承诺方案的关注更多地是从标的资产盈利能力角度出发
新重组办法将业绩承诺方案从强制性条款变成非强制性条款,这增强了重组方案设置灵活性,进而提高重组方案的成功率。但这并非意味着所有重组项目都不需要业绩承诺方案。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是重组项目审核关注的重点,而业绩承诺是反映标的资产盈利能力重要指标。标的资产盈利能力在交易时未能充分体现的情况下,如处于扩产阶段、报告期利润较低或为负但盈利预测利润较高等,业绩承诺方案无疑成为证监会关注的重点。
所以,如若标的资产在交易时,盈利能力未能充分体现出来时,建议在方案设置时充分考虑业绩承诺方案是否能够覆盖估值风险。
参考案例
案例利润承诺数承诺年数延长期限原因
包钢股份非公开发行2014年-2015年净利润分别为0,0,32,317万元,126,394万元,195,188.11万元5年前两年利润承诺数为0
2、在交易对方出现PE等股东时,在设计估值定价及业绩承诺方案时需要区别考虑
PE股东与非PE股东相比,他们更倾向于财务投资者。由于存在资金退出压力,PE股东关注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同样关注退出时间,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更关注退出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会在业绩承诺及交易价格之间做个权衡,即也就是说他们会接受以降低交易价格来换取不承担利润承诺。
在上述案例当中,在设计估值定价及业绩承诺方案时,没有考虑不同性质交易对方的不同诉求,导致后面业绩承诺方案调整空间很小。PE股东在接受追加承诺调整方案阻力较大,方案推进难度大,纵使最后同意追加承诺方案,也耗费了大量的沟通成本及时间。
参考案例
案例业绩承诺方案备注
掌趣科技收购动网先锋宋海波、李锐、张洁、陈嘉庆、韩常春、澄迈锐杰承担全部业绩承诺义务,剩余交易对方不承担业绩承诺义务。参考《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并经各方友好协商,本次交易的总对价确定为81,009 万元。在此基础上,考虑到交易完成后各交易对方所获对价的形式、未来承担的业绩承诺责任和补偿风险的不同,交易对方内部协商后同意向王贵青、李智超、广州联动、广州肯瑞收购其持有的动网先锋58.05%股权的对价为31,542.00 万元,全部以现金支付;向宋海波、李锐、张洁、陈嘉庆、韩常春、澄迈锐杰6 名动网先锋股东收购其持有的动网先锋41.95%股权的对价为49,467.00 万元,其中现金对价24,733.50 万元,其余24,733.50 万元对价由掌趣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支付。
梦网科技反向收购荣信股份(借壳)交易对方中标的资产经营管理团队的9名交易对方、松禾成长及任国平共11名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承担2年的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补偿义务的交易对方合计仅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比例为60.0244%。
剩下10名财务投资者不承担业绩承诺义务。将交易对方分成三类:标的资产梦网科技的经营管理团队、财务投资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梦网科技经营管理团队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作价依据为梦网科技100%股权整体作价29.05亿元的110%;财务投资者作价依据为梦网科技100%股权整体作价29.05亿元的85%。(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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