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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13]53号-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15-04-20  星期一 飞机租赁 版权归属原作者反馈
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53号海关总署、民航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停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2013年8月29日

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3]53号

海关总署、民航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30日起,对按此前规定所有减按4%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进口飞机,调整为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停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