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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关税[2014]16号-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4-12-27  星期六 飞机租赁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反馈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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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租赁企业申请退税时,应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飞机所缴纳增值税未抵扣证明(格式见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租赁企业从境外购买并租给航空公司使用的、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不能实际入区的飞机,不实施进口保税政策,减按 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附件:租赁企业进口飞机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doc (右键另存为)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