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财税〔2016〕8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6-07-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财税[2013]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