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利性民营医院以自有不动产为自身债务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问题
2017-03-30
星期四
医疗设备融租
租赁视界智库最高人民法院
无论是民营医院还是兴建的医院,其医疗卫生设施均肩负着救死扶伤、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公益目的,因此,《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考虑到医院在建设发展中同样存在
无论是民营医院还是兴建的医院,其医疗卫生设施均肩负着救死扶伤、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公益目的,因此,《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考虑到医院在建设发展中同样存在着借贷融资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公布施行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该规定与前述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不相抵触,仍然是人民法院处理抵押担保纠纷的法律依据。
但是,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人民法院认定有效的抵押仅限于医院以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的抵押。
如果营利性民营医院以医疗卫生设施设定抵押,人民法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能作无效认定。
相关单位虽然提出应该允许营利性民营医院以自有财产(包括医疗卫生设施)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但此建议涉及对物权法等重要法律的修改,严格执法是人民法院的责任和使命,因此,该意见在得到立法认可之前,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能认定医院以医疗卫生设施设立抵押的有效性。 网友提出的相关意见,我们将通过恰当的方式向立法机关反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
感谢网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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