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政策发展与投资模式
发展与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商务部于2015年3月13日公布并于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的2015年修订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2015年产业指导目录》”)将医疗机构重新纳入限制类,引来了业内对外商投资医疗机构政策导向的新一轮讨论。本文将对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政策发展以及投资模式做简要介绍,以期能够使读者对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领域的现状及法律框架有所了解。
一、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政策发展
(一)初期限制阶段
曾长期对外商投资医疗机构进行限制,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境内外商不得独资设立医疗机构,只能采取合资或合作的形式,且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二)探索尝试阶段
2010年1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明确将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为贯彻这一政策导向,2011年1月1日,《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和《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台湾、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依法经批准,可以设立独资医院。上海禾新医院(台湾独资)和深圳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香港独资)应声落地。
2011年11月24日,发改委和商务部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了修改,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取消了外资最多不超过70%的股比限制。此后,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开始逐步尝试在华进行投资,但发展仍然较为缓慢。
(三)快速发展阶段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允许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2014年7月25日,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7个省市试点设立外资独资医院,但除香港、澳门和台湾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仍然不得在试点地区设置中医类医院。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活跃程度获得激发,进入了蓬勃发展、迅速扩张的阶段。
《2015年产业指导目录》将医疗机构重新由允许类调入限制类,且投资形式限于合资、合作。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外商投资医疗机构的大体趋势已经趋于放开,但是对于外商投资快速发展、扩张的需求,政策面依然保持着相对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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