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产品定义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二、产品特点
三、交易模式
(一)场外协商、场内成交
1、客户与公司协商确定交易要素后签署协议。
2、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向交易所提交申报。
3、交易所进行成交确认、结算公司办理资金划付和证券质押。
(二)交易账户
客户使用A股证券账户即可参与交易;交易所资格报备即可。
(三)资金结算
T日成交、T+1日资金到账可取可用。
(四)交易时间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30至15:00,交易时间允许撤单。
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30至15:30,系统即时确认成交,交易时间不允许撤单。
(五)交易期限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购回交易日由双方约定(若预先确定的购回交易日为非交易日的,实际购回日期为预先确定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延期后累计的购回期限不超过3年。
四、交易主体
融入方
1、在公司开立实名A股证券账户,账户规范、开户手续规范齐备,且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达到监管部门的规定;
2、资产规模符合相关规定;
3、具有明确融入资金投向且有一定偿债能力;
4、最近6个月内未因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和处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5、非公司股东和关联人
6、公司对其资信评级达到BB级或以上。
融出方
1、融出方可以为证券公司,或者为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结算模式)。
2、融入方可以自行选择融出方。
3、公司以“公平参与、尊重融入方意愿”为原则,平等对待公司自有资金作为融出方与资产管理产品作为融出方的资金分配,防范公司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时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五、额度管理
融入方交易额度管理与其信用级别挂钩,信用级别越高的客户,可获得的交易额度越高。
六、标的证券及其质押率
标的证券
1、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基金、债券或其他经交易所和结算认可的证券,但不包括B股股票、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A股股票、没有完成股改的非流通股股票、股权激励限售股股票、被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或其他特别处理的股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由公司核查确认后方能作为标的证券
3、有限售期的证券,剩余限售期限不超过24个月。
4、上市公司财务表现稳健,最近18个月未出现过亏损,每股净资产不低于每股面值,无重大财务风险的证券。
5、法律法规允许证券公司质押登记的证券。
质押率
七、交易申报
八、交易定价与费用
购回价格
购回价格反映了融出方的净资金利息,以每百元资金利息表示,对应于资金年收益率。我公司购回价格确定机制如下:
(1)确定购回基准利率
公司可根据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情况、市场同类产品利率变动情况、公司资金成本、经营预期及营业税费等因素确定购回基准利率。业务初期,公司初步确定购回基准利率标准如下:
(2)议价
经纪事业部根据融出方资金情况、融入方资信水平、借款规模、回购期限、标的证券品质等情况与融入方展开议价,商议每笔交易的购回利率。
所议购回利率必须根据审批权限经公司逐级审批。审批通过后与融入方签署交易协议书,执行交易。
融入方交易费用
融入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须支付交易佣金、质押登记费。
初始交易费用包括交易佣金、质押登记费;补充质押交易费用包括质押登记费。购回交易和部分解除质押交易无费用。(见下表)
其中:
交易佣金=初始交易金额×佣金率,业务初期佣金率不超过2‰,
交易佣金原则上须覆盖经手费,经手费=100元/笔;
质押登记费按如下标准收取:
九、交易盯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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