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国家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分析
欧洲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总体上呈现出速度快、普及率高的特点。以网络银行为例,到2000年2月欧洲已有网络银行122 家,其中英国18家,瑞士17家,德国16家,分列前三名。网络银行的渗透力也正在不断增强,已有三分之一的储蓄业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其总金额约为1580亿欧元。欧洲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法国等国家。互联网金融业态较为丰富,业务模式发展较为成熟。
一、德国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1)P2P网络借贷。P2P在德国处于起步阶段。德国P2P市场主要由Smava与Auxmoney两公司垄断,它们的主要特点为:P2P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Smava 委托德国信用评级公司Schufa对借款人进行强制评级,并根据评级优劣将借款人分为A至H级不等。贷款需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达成。
P2P公司要求借款人将资金需求挂在网络平台上,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及最高可承受利率,贷款人展开竞标。拍卖需在规定期限内结束。贷款协议达成后,Smava会按贷款金额的1%,向借款人收取中介费;Auxmoney则向贷款人收取1%的中介费。德国P2P公司中, Smava和Auxmoney都不承担信用风险。在Auxmoney中,由贷款人承担所有风险;在Smava中,贷款人可采用两种方法规避风险。一是委托Smava将不良贷款出售给专业收账公司,通常可收回15%~20%本金;二是利用“同类贷款人共同分担”(Anlegerpools)原则分担损失。
(2)众筹融资。在德国,众筹融资起步较晚,尽管发展较快,但规模几乎可忽略不计。众筹融资遵循“孤注一掷"( All-or-Nothing Principle) 原则,即融资人首先向众筹融资平台提交项目或创意,并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宣传。融资人会公布融资金额及最后截止日。如在截至目前未筹足全部资金,则必须返还已筹集到的资金。如众筹融资是对项目进行融资(不包括创业投资),投资者将不能拥有股权,只能获得非货币补偿。
(3)第三方支付。德国第三方支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预充值账户”模式。消费者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个人账户,并向账户充值。需要支付时,消费者可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资金转人商家或其他个人账户中。消费者也可将银行账户或信用卡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后者将指定账户中资金转人商家或其他个人账户中。二是“匿名预付卡”模式。消费者无须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注册和开立账户,只需购买其发行的预付卡。预付卡可以是实物卡或虚拟卡,并附带密码。支付时,消费者可直接输人预付卡信息,即可完成支付。
(4)网络银行。网络银行在德国成立较早,20世纪80年代已出现,业务范围与传统金融机构无异。网络银行,又被称为“直接银行"(Direct bank), 该类银行无分支机构,是通过互联网(或电话、电传)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特别是提供零售金融服务(证券经纪业务、吸收存款、发放抵押贷款、提供消费者金融和信用卡等)。德国的网络银行隶属于银行集团目前主要有两类:一是由外资银行控股,例如,ING Diba(荷兰国际集团控股)、DAB(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控股)及Cortal Consors(法国巴黎银行控股)。二是由国内银行控股,例如, Comdirect(德国商业银行控股)和DKB(州立银行BayernLB控股)。.
(5)网络保险。网络保险公司通常被称为“直接销售保险商"(Drect- sel-ing insurers) ,是纯粹从事以互联网(或电话、电传)为媒介进行营销的保险公司,无分支机构。网络保险公司隶属于保险集团,并由集团为其提供业务支持和营销网络。例如,目前在德国运营的最大两家网络保险公司,分别是Cosmos和KarstadtQuell Versicherungen。 前者隶属于Generali保险集团;后者则由ERGO保险集团(占50%股份)和Arcandor集团(占50%股份)共同控股,Arcandor集团在德国运营网络购物、邮政及商场等,可为网络保险公司提供营销网络。
二、法国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
(1)第三方支付。在第三方支付方面,法国最有名的电子支付商当属PayP-al,其总部位于美国。2013 年9月份,为与PayPal争夺在线支付市场,法国三大主流银行(巴黎银行、兴业银行和邮政银行)共同研发推出了新型的支付方式,即Paylib。Paylib 的目标客户首先是三家银行的客户(共约230万),此外,Pay-lib还将在法国最大的8家电子商务平台网站推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国金融审慎监管局(ACPR)于2009年起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对支付中介机构进行控制,从而履行维护法国支付系统稳定的职能。所有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根据具体的支付业务性质和整体业务范围,需事先获得ACPR颁发的信贷机构牌照或者支付机构牌照。同时,法国法律也设定了一些豁免条款,允许满足条件的企业在不申请相关牌照的情况下开展支付相关业务。
(2)众筹。目前欧洲众筹行业中排名靠前的公司有三家来自法国,分别为My major company ,Kiss Bank和Ulule。由于法国众筹机构的具体业务和运作形式多样,因此往往涉及ACPR和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AMF)两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如某家众筹机构的业务包括支付、发放贷款等业务,需要向ACPR申请信贷机构牌照;但如果某众筹机构仅是中介机构,贷款由另一家具有资质的信贷机构发放,则该机构不需要申请信贷机构牌照,也不接受ACPR的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法国财政与经济工业部目前正在研究针对众筹行业的法律框架,并在2014年年初正式颁布实施,法国也将成为第一个拥有众筹行业监管法规的国家,体现了政府支持众筹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意愿。
(3)P2P信贷。法国的P2P网贷平台有营利和非营利两种模式。营利模式以PRTD'UNION为代表。它主要向以消费为目的的借款人提供融资,融资金额平均为9000欧元。贷款者通过该平台购买特定贷款的份额或借据,以期获得本金和利息,每个贷款人的贷款金额为3000欧元至3万欧元不等,期限限定为2~5年。非营利模式以Babyloan为代表,Babyloan是法国主要的为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或小企业提供创业支持的非营利平台,借款金额从几百欧元到几千欧元不等。用户选择感兴趣的项目或个人进行公益投资,由Babyloan 筹集资金后发放给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小微金融合作机构,并通过这些机构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这些机构对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负责贷后管理,跟进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等。此类项目都是公益性质,贷款人的资金都为无息资金,不收取利息。在法国,P2P信贷和众筹都属于“参与融资"的范畴,ACPR对行业中的机构准人、个体行为等进行监管,AMF对行业规范和涉及金融市场和产品的部分进行监管。
(4)网上银行。近年来,法国网上银行渠道发展迅速,法国主流银行纷纷推出网上银行业务,或者通过建立全资子公司的方式打造专门的网上银行品牌。
得益于法国的综合经营模式,网上银行可以提供几乎所有的传统银行服务,包括信用卡、存款、各类贷款(汽车、住房、装修贷款等)、各类保险(住房险、汽车险、财产险、寿险等)、股票买卖、基金买卖等多种金融服务,并通过自身低成本的运作降低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比如网上银行普遍使用“以卡办卡”的模式,即借助对客户已有银行卡的真实性核实,完成对客户身份的验证,减少线下客户身份审核的人工成本。
三、欧洲国家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启示
(1)对投资者的保护严格。德法两国的互联网金融已经发展了一段时间,在第三方支付、众筹、网上银行、在线理财等很多方面都发展很快,但一直没有产生像中国这样大热的局面,主要是因为德、法两国已实现利率市场化,而且市场利率很低,投资渠道分散。当然,更为重要的是两国监管机构对投资者的保护严格,对投资者的教育也十分重视,使得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较强,尤其是经历了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后,民众对风险的关注度上升,投资趋于保守,对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产品普遍较为谨慎。德国P2P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
Smava委托德国信用评级公司Schufa对借款人进行强制评级,并根据评级优劣将借款人分为A至H级不等。
(2)注重用户体验,提供个性化服务。为适应互联网金融的新环境,传统银行网点逐步消失,有利于提高客户体验的“体验旗舰店”逐步增加。如法国巴黎银行近期在法国西部城市开立了新网点,该网点配备有最新的技术、舒适的装饰,客户可以一边坐在沙发上喝咖啡,一边和银行顾问面对面沟通。这些银行顾问通过实时查询触摸显示屏向客户提供最新最全的信息。客户还可通过数字大屏幕了解银行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在咨询沙龙通过视频电话向各类银行专家咨询,了解存款、贷款等业务信息。银行对多个渠道进行整合,将通过各渠道获得的银行信息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深入了解并分析客户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活动,提前预测客户的需求,通过多种途径建立与客户的实时联系,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进行个性化的收费。
(3)监管和法制互相补充。欧洲国家法制相对较为完备,监管比较严格。
两者成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保证。法律制度往往落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所以更加需要随时关注,及时监管。欧洲国家的金融监管和法制互相补充,监管及时、相机弥补法制的“不完备性”。以众筹为例,法国及时对众筹行业作出了专门的规范和指引,已于2014年年初成为首个制定众筹行业监管法规的国家。法国监管机构及时地制定法律法规从而合理地引导新兴行业的发展,而不是让行业无序发展触到红线后,才用法规法律来严惩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