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兼职创业合法性问题
高校教师、特别是理工科院校的硕导或博导被称为老板已是常态。这一方面是同学们对导师的爱称,另一方面更表明高校教师投资办企业或在企业中兼职兼薪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在已上市或挂牌的公司中,亦有不少高校教师作为股东(甚至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担任重要职务的案例。虽然科技部、教育部等部门先后发布文件鼓励高校教师参与兼职创业,但通过已公开的信息,笔者注意到,证监会或股转系统通常会对这类企业中相关人员的高校教师身份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本文以现行规范为依据,结合相关上市或挂牌案例,对高校教师投资办企业或在企业中兼职兼薪(以下统称:高校教师当老板)的合法性问题加以分析。
一、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高校教师当老板的合法性问题,其实质在于是否违反了关于高校教师的身份限制。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主体范围,即此处的高校教师仅指高等学校[1]中承担教学或科研任务的普通教师。对于中小学教师,因基础教育对教师的身份限制更强且缺乏明确的鼓励性措施,此处暂不讨论;对于高校中担任行政职务的人员,因可能被认定为领导干部,从而受《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直属高校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等规定的约束,此处暂不讨论。[2]其次需要明确行为性质,即此处的“当老板”是纯粹基于市场化因素而作出的个人投资或兼职行为,非因所在学校委派而在关联企业中任职或被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关于高校教师当老板的限制性规定
无论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及证监会、股转系统制定的相关管理性规定(如《首发办法》、《挂牌指引》),均未禁止或限制高校教师兼职创业。但这并不意味着高校教师投资办企业或在外兼职就一定是合法合规的,其仍要遵循与教师身份相关的管理规范。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由于高等院校(特别是公办学校)属于事业单位,故其聘用的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鉴于前述禁止性规定有关于“违反规定”的前提,高校教师当老板是否违反了前述《暂行规定》仍然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领域的管理规定)加以综合判断。但基于下列因素,全职高校教师在外兼职创业仍有可能构成“违反规定”:
1、(公立)高校教师作为非营利性组织的工作人员参与经营行为,本身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仍然属于较为敏感的事项。
2、一般当老板的高校教师均是理工科出身,在参与学校科研项目的情况下办企业,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甚至可能违反《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教[2014]38号)关于“禁止院(系)、教师违规利用学校资源兴办企业,杜绝“一手办学、一手经商”现象”的规定。
(二)教育领域的管理规定
经检索,国务院及教育部当前关于限制高校教师当老板的具体规定如下: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第十五条规定:“……加强教师管理,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规范高等学校教师兼职兼薪”。
2、《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第三条:“……不得从事影响教学工作的兼职”。
3、《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规范教师兼职兼薪……”。
4、《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规定:“……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三、关于高校教师当老板的鼓励性政策
1、《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2〕202号)第15条规定:“……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兼职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处理好兼职创业与正常教学科研的关系”。
2、《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第27条:“各高校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并将参与该项工作的绩效作为评聘、任用教职员工的依据。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在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等,要结合企业工作特点进行。”
(三)规范分析
1、限制范围
从前文的限制性规定可以看出,相关规范并未限制高校教师作为公司股东,其在公司中享有股东权益并不存在主体障碍,相关规定关注的是高校教师是否将主要精力放在投资办企业上,从而影响其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因而,限制的重点是高校教师在公司的兼职活动。
本文认为,高校教师通常情况下并非工作人员,并无必要像公务人员那样通过禁止其涉足营利性活动而避免对其廉洁性造成影响。从这个角度上说,只要高校教师的校外活动被认定为不会影响其教学或科研任务,则其就不应因身份问题而在经商上受到任何特殊限制。
2、鼓励的条件
从前述的鼓励性规定来看,虽然教育部鼓励高校教师兼职创业,但“高校教师当老板”仍然要符合各高校制定的相关政策。因此,教育部实际上是将许可教师兼职创业的权力交由各高校自行决定,且相关案例也表明教师在外兼职应当以高校制定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否则有可能被认定违规。
四、相关案例的总结
在拟上市或挂牌的企业面临教师担任股东或核心人员时,审核机构往往会要求中介机构核查该等教师兼职创业的合法性。在已公开的案例中,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相关教师从高校辞职
这种情况通常是因为高校教师被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在公司中担任了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这类高管职位,其实际上已经将主要精力投入到自身的创业之中甚至在公司中全职工作,已不再适合在高校中继续任教。相关的代表性案例为“华中数控”:“华中数控”有一名股东(并在“华中数控”担任董事、主要研发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委组织部部长(非校级领导但属于中层干部),其选择从华中科技大学辞职。
2、退出公司
对于部分仅在公司担任非管理岗位且存在违反所在学校管理规定的教师,让其退出公司既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又不会给个人带来较大损失,应当认为是最佳选择。相关的代表性案例为“红相电力”:“红相电力”有一名独立董事是浙江大学教师,由于学校的禁止性规定,该教师辞去了在“红相电力”的独立董事职务。
3、停薪留职
该类案例显示,相关教师均在学校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其不再在学校担任任何具体的职务亦不再领取薪酬,但保留了其事业单位编制。应当认为,停薪留职并不违反教育部等规则的规定且表明相关教师的兼职行为已经过学校的认可。相关的代表性案例包括:“南大光电”、“天喻信息”、“博云新材”、“津膜科技”、“康尼机电”等。其中,“天喻信息”的多名董事(包括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及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担任教师,该等人员同时是“天喻信息”的主要股东。在准备回复证监会的反馈意见期间,该等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
4、由学校出具同意兼职的文件
在该类案例中,相关教师并未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仅由学校或其所在学院出具文件确认同意其在外兼职事宜。相关的代表性案例包括“科大科技”与“中威电子”。其中,“科大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及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山东科技大学教师,山东科技大学出具了《确认函》,对相关人员在“科大科技”的持股及兼职情况予以确认和同意。
5、由公司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
在“川大智胜”的案例中,“川大智胜”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是四川大学教师。“川大智胜”与四川大学签订了《产学研合作协议》,四川大学同意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兼职,四川大学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整体考核。根据发行人与该28 名兼职技术人员签署的《聘用合同》,发行人根据发行人的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兼职技术人员进行管理。
虽然前述几种处理方式均获得了证监会或股转系统的认可,但当所在学校缺乏关于教师兼职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仅由学校出具同意兼职的文件似乎难以说明其合法性,因而并不足以消除法律风险。
五、结论意见
前文的梳理可知,当前的法律法规并未限制教师在民营企业中担任股东[3],因而教师在外创业并不存在明确的法律障碍。但作为一名全职教师,其在企业中兼任高管甚至作为实际控制人,需要明确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兼职的问题。
当拟上市或挂牌的公司存在高校教师担任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时,最稳妥的解决方式是由高校教师做出二选一的选择:要么保留公司职务,要么保留高校职务。其次,根据“教技发〔2005〕2号”文的规定,教师可以在满足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在外创业或兼职的同时保留教师身份,保留教师身份的方式通常是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再次,在难以通过辞职或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消除法律风险的情况下,由相关教师取得其所在学校[4]关于其在外兼职的同意文件是最为基本的处理方式。
此外,相关案例还表明,对于有高校教师任职的拟上市或挂牌公司,审核机构往往会关注公司与相关高校之间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技术依赖。因此,在处理高校教师任职的合法性的同时,最好理清公司与高校之间在技术研发上的关系。【完】
参考资料
[1]高等学校,根据《高等教育法》,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及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2]根据《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15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中担任相当于县(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属于员领导干部。
[3]在国有企业中担任股东需要满足《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值得注意的是,高校的人事管理权应当由学校决定,学校下属的院系因不具有人事管理权,其出具的同意兼职文件是否有效,存在疑问。
免责声明:本站行业新闻资讯栏目所提供的内容有部分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