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互联网P2P平台业务监管的建议
互联网P2P平台监管真的有那么难吗?本人结合多年互联网、金融、法律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主要从信息披露义务角度,提出个人对互联网P2P平台业务监管的建议,供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参考,考虑到互联网、P2P平台自身特点,建议重点应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成本也相对较低。最终交由投资者判断风险、市场竞争淘汰为主。希望本文能抛砖引玉,引起更多行业人士的关注,一起讨论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案。
银监会或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对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要求:
1、互联网金融企业(平台)的股东身份、注册资金、实缴注册资金、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各项资产占比、公司纳税信息等平台背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
2、平台法人、技术负责人、风控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市场营销负责人等高管的身份信息披露义务。
3、投资人年龄、职业、资金来源、投资金额、投资周期、平均收益等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
4、借款人身份、借款人和上述股东高管是否有直接或间接亲属、利益关系,借款人基本信用、所在地区、借款金额、历史借还款记录、借款用途、借款周期、抵押担保方式、借款资金支付方式,借款年化利息、借款人资金使用总成本等借款人信息披露义务。
5、平台每月投资资金量、借出资金量、回款资金量、平台交易资金量、平均每笔借款金额、单个借款金额和总借款金额分布情况等资金、流动、出借情况信息披露义务。
6、每笔还款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每月逾期坏账率及原因,逾期坏账和本公司净资产占比、逾期坏账追讨方案、追讨成本、追讨成功率等回款风控保障措施信息披露义务;
7、平台应当承诺,有核实借贷双方身份真实性及确保上述披露信息真实的义务,否则平台及高管应当承担不同的连带责任。
8、披露给银监会或相关协会的应当是真实完整的,披露信息应在自家平台网站上公布,并提供银监会会相关协会展示内容的链接;
9、披露信息对外展示时,根据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况,对姓名等信息可以只展示部分内容方式特别处理;
10、强调披露义务及没有披露的法律责任,接受广大投资者、网民监督举报,如果没有披露、不及时更新,可以采取包括公开提示风险、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查处、禁止公司及高管人员参与本行业资格等处理方式。
11、部分数据,比如借款人信用信息,可以由银监会、征信部门匹配展示。
作者简介:殷思亮 上海律师,北大法学学士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