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与突破
一、互联网金融及纠纷的解决需求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特点
本文所称的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互联网服务,全面实现资金融通或提供信息的金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渠道的特殊性。资金的融通和信息的提供均通过网页、关联软件、社交平台、即时通讯平台等网上渠道进行。
2.对象的广泛性。与传统金融行业不同,互联网金融投资者除了掌握一定金融知识的投资者外,不乏金融知识匮缺、急功近利、风险判断能力和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网民。
3.传播的有效性。借助网络途径,互联网金融能够更有效地吸引和聚集客户,创新交易模式,开拓交易渠道。
4.交易的高效性。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可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支付结算,大大降低融资信息成本、交易成本与时间成本。
(二)互联网金融纠纷的解决需求
针对上述特点,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存在以下需求:
1.快捷性。互联网金融交易的高效性,使快速处理成为其纠纷解决的首要需求。
2.简便性。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水平参差不齐,大大增加纠纷产生的机率,同时,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简便性有着极大的需求。
3.私密性。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打擦边球”的现象。为避免政府过度干预,私密的纠纷解决机制有着极大的需求。
二、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一)诉讼的缺陷
作为最普遍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在互联网金融纠纷的解决上带有明显的缺陷。其主要有以下几点:
1.效率低。诉讼通常经历漫长的一审、二审程序,还可能经历公告期、管辖权异议期、鉴定期间、法院间的卷宗传递期等无法预测的期限,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
2.立案难。一是P2P纠纷中投资者难以知晓融资者的真实身份,难以明确被告;二是线上支付行为发生地问题,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管辖法院。
3.证据保全难。互联网金融交易证据为电子证据,容易受到破坏性,难以事后保全,致使进入诉讼程序难以还原事实。
4.解决成本高。互联网金融的投资者大多不懂法,投资金额小,难聘请律师。此外,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也十分困难。
5.私密性不足。法院的裁判可能受到有关部门干预,直接面临被判决交易无效的风险,不利于对诚信当事人的保护。
(二)仲裁的缺陷
相比诉讼,仲裁协议的存在能解决管辖难问题,一裁终局、不公开审理两大制度能一定程度提高效率、保证私密。然而,传统的仲裁机制仍不能满足纠纷解决需求。其具体表现为:
1.管辖问题上,有仲裁协议才能管辖的规定,为纠纷解决设立了门槛。
2.效率问题上,仍无法解决债务人利用公告送达、申请鉴定等程序恶意拖延时间的问题。
3.成本问题上,仲裁程序有一定的特殊性,普通网民对仲裁不熟悉不了解。
4.最重要的是,债务人难确定、电子证据难保全两大问题仍无法解决,而且这两大问题是纠纷解决中的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