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的五种死法
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业务模式清晰,进入门槛低,从而吸引了大量的社会投资进入。其中,不乏成熟稳健的从业机构。但同时,这个行业也是鱼龙混杂,规范程度有待提高。多数业者提到互联网金融和P2P,简单地将其理解为“金融脱媒”或“草根金融”,却很少探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以及P2P模式的核心要素。
于是,空有P2P的样子,却不得要领,不仅没能发展壮大,甚至最终跑路走人。失败的P2P平台有多种死法,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一、被担保害死
担保是很多P2P需要面对的问题,也是P2P平台风险的来源之一。虽然互联网可以提高效率,但由于缺少面对面签约带来的信任感,以及脱离了“熟人”市场,如何在投资人与借款者之间建立基本的信任或者建立借款的安全保障,是P2P平台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于是,很多P2P平台自觉与不自觉地为P2P借款提供还款担保,这种担保有来自于第三方机构,也有直接来自于平台本身。担保能够促进成交,但同时也使得P2P平台从信息及撮合平台演变成了信用平台,从而受到借款人信用不良的牵连。于是乎,平台在体会成交放大、收益提高所带来快感的同时,也将背负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一旦出现超出P2P平台自身承受能力的信用违约事件,就会导致平台的“跑路”或倒闭。
二、被资金池累死
P2P作为小微金融领域的鲶鱼,在传统金融机构尚未完全关注的时候,迅速占领了市场先机,取得蓬勃发展。这一发展成果,得益于P2P的牢牢抓住了市场需求,成为传统银行业的补充,填补了市场空白。信息中介的模式,使得P2P能够轻资产运作,从而取得较高的资本收益率。
然而,当前在P2P领域,也出现了一种贪大求全的思维。一些平台不再甘心于充当单纯的信息中介与撮合平台,而希望跨入传统银行的存贷模式,以改变P2P业务的被动性。即,先获得能够自由支配的资金,再借给资金的需求方,化被动中介为主动放款。于是乎,各种各样的资金池或变相的资金池应运而生,含蓄一些的,则把资金池包装成“充值加系统自动匹配出借”。
且不论资金池是否涉嫌“吸收存款”这一法律问题。单从资金池本身来看,也反映了P2P平台创新能力和信息整合能力的不足。
1、资金池破坏了P2P“轻资产”的优势。资金池的资金不可能无成本,而一旦形成资金池,不管条款如何约定,对于投资人而言,都意味着需要从平台获取固定的回报。也就是说,资金池事实上形成了平台的负债资产。这与P2P依靠互联网信息整合能力及大数据分析能力的初衷是违背的,与互联网金融的精神背道而驰。
2、资金池的高成本资金推动平台盲目投资。P2P学银行是邯郸学步,原因很简单:银行获取的资金成本很低,尤其是活期存款,成本几乎可以不计;而当前P2P平台获取的投资者资金成本一般较高。沉淀的高成本资金不会耐心等待合适的投资机会和优质的借款人,于是乎为了消化负债,不排除有些P2P平台会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核,从而导致信用违约风险增加。
可见,资金池对P2P平台而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能力低下的表现,是抛弃自身优势,用短板与银行长板竞争的不智之举,更会增加平台的风险。所以,P2P平台被资金池累死的说法并不夸张。
三、被假项目坑死
这种死法不用多说,属于比较低级的死法。通常而言,可能发生在P2P平台所经营的一对多借款项目中。由于平台对借款人的资质或者还款来源项目的审核不严,导致一些有水分甚至是虚假的项目被作为借款目标项目上线融资。其结果可想而知,借款人无力还款,投资人到平台追债,最终平台跑路了之。
相对而言,如果加强借款人资质审核或者借款项目资质的审核,此种死法是可以避免的。
四、搞欺诈寻死
P2P从业机构的主流是诚信的金融业者,但也不排除有个别的敛财饕餮者。借P2P的方式,通过虚构项目、虚构借款人、虚构还款来源、虚构担保等事项进行敛财,然后跑路走人。也有名为P2P,实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供自己挥霍或者滥投资的。或者,通过借新钱还旧钱的方式玩庞氏骗局。一旦某天骗钱游戏无法继续,就关网站跑路。
此种死法,是所有死法中最不值得同情的,所谓“自作孽不可活”。
五、没成交量饿死
P2P的火爆,以及“互联网思维”这一词汇高频亮相,让很多企业无法自持,纷纷杀入P2P领域。组织三五人马,建立一个网站,高举互联网金融大旗,然后杀入市场。激情是火热的,现实是冰冷的。一些P2P平台组建后,由于营销和推广不利,很快就陷入了缺少会员注册、缺少优质借款人、缺少投资人、缺少项目的尴尬局面。初始资金消耗殆尽后,这些平台也不得不走上关门歇业的路子。
当然,相比欺诈寻死的情况而言,饿死的P2P平台起码还保留着基本的诚信,值得同情,一旦找到合适的模式和资金支持,仍可东山再起。
以上是P2P平台几种典型的死法,虽不完整但值得关注。笔者认为,成功的P2P平台具有如下共性:1、良好的信息整合与分析能力;2、基于大数据的风控模型;3、轻资产运营;4、去担保化;5、良好的借款人与项目审核能力;6、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