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底,(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陆续公布了有关外汇管理试点实施细则。这些细则在主要的革新内容上基本保持了一致,在租赁业务方面,这些细则均进一步明确了这些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外汇管理政策。本文结合这些细则及其他最新的政策综合分析了与自贸区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外币支付租金及租赁物购买价款有关的最新外汇管理政策。
租赁外汇业务类型 |
现行政策 |
评析 |
以外币支付融资租赁租金 |
1.适用条件:就境内承租人的融资租赁项目,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 2.适用的租赁公司范围:可以收取外币租金的租赁公司包括区内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类公司”)。 3.承租人租金付汇的外汇管理手续: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及其他证明文件可自行到银行办理租金购付汇手续,无需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外管局”)另行审批或核准。 4.收取外币租金的账户: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 5.偿还外币债务后剩余资金的结汇: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中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 6.售后回租的特殊规定: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自行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不得办理结汇。 |
在新政策出台之前,区内的金融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公司主要依据《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80号文”)的规定收取外币租金。
新政策相比80号文,明确将可以用外币收取租金的租赁公司范围从金融租赁公司及其项目公司扩大到了区内所有持融资租赁牌照的租赁公司,并且不再适用外币融资租赁需参照《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通知》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以及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外币租金结汇需先经外管局核准的要求。 |
以外币支付经营性租赁租金 |
1.适用条件:就境内承租人的经营性租赁项目,如果用于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或者租赁物是从境外租入并需要对外支付外汇租金的,可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相比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增加了从境外租入租赁物再转租的情形,这为自贸区租入-租出结构的交易以外币支付租金提供了渠道。 2.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的结汇:除结汇用于缴纳境内税款外,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一般不得结汇使用。 3.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的用途要求:以外币形式收取的租金可以被用于归还外债、母公司委托贷款、外汇贷款、支付境外租金、向境外购租赁物贷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收支。 4.外币租金业务账户行材料审核:在办理收取外币租金业务,应向账户行提交有关审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资金来源、租赁物进口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经营性租赁合同。 5.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专户管理要求:租赁公司需开立专门的经常项目账户用于收取外币租金,实行专项管理。 |
就以外币形式收取经营性租赁项下的租金至今尚无全国性的统一政策。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15年8月12日公布的《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试点的批复》(“《批复》”)是当前租赁公司以外币形式收取经营性租赁租金的主要参考依据。
尽管上述《批复》解决了一直以来以外币收取保税区经营性租赁交易租金无法可依的问题,但由于该规定只直接适用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成立并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并且还设置了2年的试点期,在其他保税区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适用的政策以及试点期结束之后上述政策是否还会有进一步的调整尚待进一步的观察。这给租赁公司基于稳定现金流和租金融资币种相匹配的经营性租赁业务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
以外币支付融资租赁物购买价款 |
1.管理原则:保税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及其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时,可以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以外币支付融资租赁物购买价款。 2.飞机融资租赁业务的购买付汇审单要求:从境外购入飞机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需凭发展委出具给航空公司的飞机购买或租赁批文、购买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 3.船舶或设备融资租赁业务的购买付汇审单要求:从境外购入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 4.对外融资租赁业务的购买付汇审单要求: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境外承租人的,凭合同、商业单证等办理付汇手续,外汇局可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 5.预付货款报告义务:如果存在预付货款的,在支付预付货款后,须按规定通过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相应的企业报告。 6.联合购买融资租赁业务的购买付汇:在部分融资租赁业务中,保税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和承租人可能作为租赁物购买合同的联合购买人,在该等情况下,付汇银行可以根据合同办理保税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对外付汇手续。 |
新政策进一步明确了保税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及其项目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而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而对外付汇需要满足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新政策要求融资租赁类公司及其项目公司在从境外购入飞机并租赁给境内承租人时,需提交发展委员会出具给航空公司的飞机购买或租赁批文。由于该等批文的取得时间通常与飞机交付和进口至境内的时间密切相关,这可能会影响为飞机提供早期预付款阶段融资的融资租赁业务。 |
以外币支付经营性租赁物购买价款 |
尚无专门政策。 |
以外币支付经营性租赁物购买价款尚无明确的政策出台。实践中,外管局应会适用一般的货物贸易对外付汇政策,并且不排除外管局会在执行中参考上述以外币支付融资租赁物购买价款政策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