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信息披露责任的案例研究
证监会于2014年10月23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1月23日起正式实施。新《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并购重组过程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并强化了信息披露制度。本专题就将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与信息披露有关的事项进行案例研究,通过对比《管理办法》修改前后的差别和其他法律法规给读者实务方面的启示。
新《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责任的明确
1.信息披露责任的主体
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承担信息披露责任的主体,具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交易对方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明确责任主体意味着一旦出现信息披露上的瑕疵或欺诈则有关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此次修改加强了对上市公司重组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对有关主体的责任均作出了新的规定。
2.有关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新《管理办法》对于有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作出概括性规定,即对上市公司和有关单位及个人违反第五十三条至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责令上市公司作出公开说明、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在此之前,上市公司应当暂停重组。上市公司和有关单位及个人涉嫌前述情形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分别受到暂停重组和禁止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权益的处罚。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或披露信息,或者所报送、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有关主体应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如下:
(1)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
新《管理办法》明确了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规定了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者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并且强调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上市公司
新《管理办法》加强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事中事后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作出充分说明,并予以披露。新《管理办法》强调公开承诺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以及责任,对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的上市公司作出暂停转让的处罚。
(3)交易对方
新《管理办法》要求重组交易对方承担信息披露、公开承诺和赔偿的责任,并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后果作出提示。这是为了规制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同时有效保护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交易对方应当公开承诺提供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对于借壳上市情形下的重大资产重组还应承诺一旦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将暂停转让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未及时向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或者提供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责令改正,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有关负责人员
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负责人员的诚信和勤勉义务,并新增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在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完成整改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
(5)独立财务顾问
第十二条增加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补充核查并披露专业意见。”将独立财务顾问制度规范化,明确其补充核查和提供意见的责任。
(6)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新《管理办法》对资产评估制度进行完善,对于重大资产报告书的指标和参数的详细分析作出规定。此外还对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作出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或者估值报告预测金额的80%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同一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7)小股东
为了防止控股股东以非关联方的名义变卖上市公司股权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新《管理办法》规定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8)董事会
此次修订要求定价调整方案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无须重新提出申请即可制定发行价格调整方案,详细说明是否相应调整拟购买资产的定价、发行股份数量及其理由,在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内容充分赋予了交易双方在交易价格上比较宽松的自主性,解决了此前交易中发行股份定价一刀切的问题。此外重大资产评估过程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评估机构或者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单独予以披露。
3.取消强制盈利预测报告,改为信息披露
新《管理办法》取消了强制盈利预测报告制度,鼓励交易双方结合自身情况签署业绩补偿协议,体现尊重市场的宗旨。同时规定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的,该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与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同时公告。对于制定的董事会决议和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只需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节省了上市公司的时间成本和披露成本。新《管理办法》同时取消了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的要求,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编制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预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进行信息披露,并获得证监会的审批。
4.建立承诺披露责任机制
新《管理办法》针对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实际控制权变更时作出公开承诺的要求,要求重组交易对方公开披露真实有效的信息,否则将要求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开承诺的内容《管理办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此外还应当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中公开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同时在强制性盈利预测报告制度取消的情况下,对于交易双方业绩补偿协议的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并购重组收益摊薄时上市公司内部制定具体补偿措施的程序和公开承诺责任。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第二条的意见,针对上市公司因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上市公司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有利于实现促使上市公司增强持续回报能力,提高盈利能力,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的监管目标。”
我们将这种针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强制承诺解读为一种信息披露责任,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必须保证其及时披露与重大资产收购重组有关的信息,且该信息是真实有效的,否则将承担依据该《管理办法》和《证券法》规定的违反强制性承诺带来的赔偿、整改、暂停营业等各项处罚措施。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披露案例
1.百事通和东方明珠合并前瞻
(1)公司概况
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百视通,600637.SH))和上海东方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明珠,600832.SH)均为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公司。截止至2014年上半年,百视通营收14.29亿元,同比增长26.91%,净利润3.88亿元,同比增长20.75%;东方明珠上半年营收18.89亿元,同比增长15.76%,净利润6.07亿元,同比增长105.61%。
2014年9月16日两家公司共同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预计停牌不超过30日,公告首次承认双方将实施换股吸收合并。双方公告显示,因控股股东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筹划百视通与东方明珠实施换股吸收合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文化传媒类优质资产、募集配套资金等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截至公告发布之日,相关中介机构及交易各方正在对换股吸收合并及资产注入方案进行论证和确定,相关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正在进一步讨论和研究中。
(2)披露信息
根据2014年10月23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修正案中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权益披露的规定,收购报告书中应当记载下述14项内容:
(一)收购人的姓名、住所;收购人为法人的,其名称、注册地及法定代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收购股份的种类;
(四)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五)收购价格;
(六)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八)收购期限;
(九)公告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十)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包括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持续关联交易的,收购人是否已作出相应的安排,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十一)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
(十二)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十三)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四)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作为百视通和东方明珠两公司合并重组的步骤之一,由间接控股股东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百视通控股股东东方传媒和东方明珠控股股东广电发展,成为两家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百视通和东方明珠分别于其收购报告书中声明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百视通和东方明珠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百视通拥有权益。报告书分节介绍了收购人基本情况、产权结构及控制关系、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违规事项、管理人员、持有其他公司的权益、收购目的、收购程序及时间、审批事项、收购方式、股权变化、相关协议、股份权利和限制情况等内容。
(3)法律后果
经过前期收购,两家公司各自原先的控股股东东方传媒和广电发展主体资格消灭。如果两家公司顺利完成合并,且不存在前述的各项信息披露违规事项,则考虑到两家公司现有资产、控股股东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以及接下来的融资,有可能产生一家资产上千亿的文化产业公司。
2.京山轻工并购重组
(1)公司概况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京山轻工,000821.SZ)是纸制品包装机械行业唯一一家上市企业,公司于1998年6月在深交所上市。截至2014年第三季度,公司总资产18.45亿元,前三季度营业收入6.75亿元,同比增长43,42%。
(2)披露信息
公司声明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2014年8月12日公司收到证监会的受理通知,对京山轻工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予以受理,公司称将根据证监会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重组的需要,公司随后制定了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和风险投资的管理制度,并于10月份发布第三季度报告。报告详细披露了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包括了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会计报表项目和财务指标变动及原因、重要事项及解决方案以及各项业绩。
(3)法律后果
2014年11月2日晚京山轻工发布公告,称公司10月31日接证监会通知,因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本公司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公司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研究结论
通过研究我们可以认识到在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运行下,对于信息披露责任和上市公司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引用的两个信息披露案例均发生在新《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因此目前尚不能直接感受到新规带来的不同。但是可以预见的是,若两个案例中的上市公司最终重组成功,则必然需要注意新规变化加强的信息披露责任,典型的如取消强制盈利预测报告和公开承诺机制。信息披露责任将赋予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更多责任,因此提醒各上市公司务必及时注意合规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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