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解读
基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九条”)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经2014年5月5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6月23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3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5章41条,自2014年7月23日起施行。
并购重组对企业而言是优化资源配置,完善企业结构的重要方式,对于中小微企业而言更是有着重要是意义。《重组办法》在沿用上市公司重组办法的同时,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特殊性创新制度构建,鼓励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并购、重组。
正如证监会在就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办法答记者问时强调的那样,《重组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督促非上市公众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非上市公众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下面请随小编一起解读办法,细数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面的制度创新。
一、多层次分类监管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其监管制度没有沿用上市公司“一刀切”的严格审查,而是创新的采用了多层次的分类监管。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重大重组行为分为三种情形:首先,不涉及新股发行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不设行政许可。而是由非上市公众公司自身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披露文件报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审核;其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豁免核准申请,同样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全国股转系统,由其自律管理;最后,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需要依照证监会的要求向其提交文件申请核准。即仅对累积超过200人的增发新股情形沿袭了类似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契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自身特点,提高了重组效率,体现了监管制度构建层面合理、合法的制度创新。
二、调整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
非上市公众公司多为中小微企业,其并购重组行为活跃,基于促进企业发展等多方面的考虑,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不宜设置过多标准。此外实践中非上市公众公司个体差异大、多元行业营业收入及净资产收入差异大、挂牌企业准入无业绩要求等,也是促使《重组办法》调整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动因。
相较于上市公司制度,《重组办法》做了以下调整:首先,考虑到挂牌公司准入没有业绩要求等原因,取消了营业收入指标;其次,调整重大资产重组标准,除规定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外。还规定了超过净资产的50%且同时超过总资产的30%的情形属于重大资产重组;最后,计算方法上,不再沿用上市公司制度。对于购买或出售的参股权,区分成交金额、账面金额分别计算以判断是否构成重组。
此外,由于申请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时并无实质性的业绩要求,因此,在《重组规则》里对借壳行为并未进行特殊规定。
三、保护中小企业者的相关制度
由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在重大重组问题的监管上采取分层方式,除累积超过200人的发行新股外均不设行政许可。事前监管的减少提高重组效率的同时,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重组办法》相应完善了事中、事后的监管。强调中介机构的归位尽责、加大违法处罚、诚信档案等方式,维护中小企业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股转系统强调投资者适格,需要其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及风险承受能力。但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在面对大股东时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权益受侵害等问题。因此,《重组办法》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特点,以此为创新点进行制度构建。在投票方式上,鼓励非上市公众公司在章程中约定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提供便利;在重组事项的决议上,创新的提出了对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实施单独计票。小股东单独计票、决议后及时披露结果等无疑体现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对中小投资者而言,话语权的有效保障对维护其自身利益防止权益受到侵害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此外,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重组中的违法、违约等失信行为,证监会将采取记入诚信档案、参照《证券法》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其刑事责任予以追究。
四、创新支付手段、允许自主定价
全国股转系统面对的企业绝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因此,绝大部分非上市公众公司存在着现金流拮据的特点。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如果仅以现金作或股份作为对价往往会导致大幅摊薄每股收益甚至因资金短缺而夭折的情况。因此,《重组办法》就这一问题采取了创新支付手段的方式。 根据《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鼓励非上市公众公司在重组中可以采用现金、股份、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等支付手段购买资产。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允许实行股份协商定价”。因此,在创新支付手段的同时,《重组办法》也相应放开了定价标准,允许有条件的自主定价。为保障重组的有序开展,在定价方面《重组办法》为公司自治的范围划定了界限。由于尚不能形成有效市场价格,《重组办法》规定定价可以参考董事会召开前一定期间内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或市净率等,要求董事会披露定价方法及相关依据。《重组办法》在支付方式及自主定价方面的创新,降低了企业的收购成本,对实现良性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具有重要意义。
五、简化披露,高效重组
本次《重组办法》体现的立法精神之一就是“简便、透明、高效原则”,旨在提高并购、重组效率,鼓励企业发展。此外,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投资者强调其合格,即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基于此,《重组办法》做了相应的灵活规定,不强制公司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备考财务报表等信息。对于披露的内容而言,也做了相应的简化。如:对于披露事项突出客观陈述,减少描述性信息;不要求董事会对评估机构独立性、合理性、公允性等发表意见;不要求在报刊披露董事会决议及重大资产报告书摘要等。
六、退市公司重组的特殊规定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自2001年11月30日修订《亏损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后正式开始推行,规定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将暂停上市。因此,所谓退市是指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即上市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摘牌。
上市公司从证交所退市后,就其法律属性而言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因此,其当然适用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一般规定。但相较于普通非上市公众公司而言,退市公司往往是业绩差、亏损久、中小投资者较多的企业。基于以上特点,《重组办法》对退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问题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体现在,如要求退市公司提供安全、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保障股东行使表决权;提高重组过程中信息披露的标准并突出相应的风险提示等。
此外,需要强调的是,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不可同意而论。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重组旨在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构及状况,与示范重新上市并无必然联系。首先,《重组办法》仅规范退市公司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行为,退市公司能否重新上市需要根据重新上市的相关规定加以判断;其次,退市公司可以通过调整调整战略、完善治理等方式改善公司经营状况,待具备上市条件后就可以重新上市,资产重组并非必经阶段。综上,资产重组仅是退市公司改善公司状况,重新上市的手段之一,二者没有本质的必然联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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