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实务小测试答卷(非标准)
1、 收购及权益变动篇
1.1.上市公司收购中,为收购人提供融资的主体,是否与收购人构成一致行动人?
个人观点:收购办法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 故此,提供融资的主体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要看其是否同时参与了收购或者权益变动,单纯提供融资并不当然构成一致行动。
1.2.同一标的的不同股东,以该公司股权同时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是否构成收购办法上的一致行动人?
个人观点:根据已经发生的案例,通常不会被依照“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界定成一致行动人,但是若除了标的公司合资之外还有频繁的合资及合作,会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1.3.不以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部分要约收购,是否需要聘请收购方财务顾问,是否需要后续督导,收购取得股份锁定期如何?
个人观点:(1)需要聘请财务顾问,收购办法明确规定;(2)收购办法规定提交收购报告书需要承诺已经与收购人签署了督导协议,从法条推断是需要督导,但是个人认为不构成控制权变更不需要督导,而且要约报告书提交审批时后续要约存在不确定性,督导协议签署实在没有必要;(3)收购办法规定收购后股份锁定12个月,但是个人观点认为部分要约收购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仅仅是股份购买行为,尤其部分要约收购是采用公开方式从二级市场取得,更不应该锁定,但是需要受5%以上股东持股6个月买卖收益归上市公司的规定;
1.4.权益变动中所指每增加变动5%,是相对于原有持股比例的变动数,还是针对于上市公司股本股比5%的整数倍?
个人观点:证监会在收购办法培训时候明确说明是后者即股本的整数倍,主要是绝对数比较方便监管,而且据说证券法也是这个标准,但是交易所后续监管实践都是前者,按照变动数来进行要求,个人感觉绝对数更有意义更利于操作。
1.5. 权益变动后持股比例不超过20%,但是取得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是否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
答案:不需要,收购办法未要求。
1.6.上市公司5%以下的流通股,是否可以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转让?
个人观点:这个不是特别能够叫准,个人感觉同一控制下应该可以,非同一控制下应该不可以,参见《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第三条规定,当年为了避免出现场外交易5%以下的协议转让全部叫停,不过也有过特例出现(好像是辽宁国能协议转让过低于5%的华能国际股份),所以有点迷茫。
1.7.上市公司直接持股股东的股东发生了变化,但是实际控制人(法人主体)未变,需要履行权益变动或者收购信息披露程序么?
答案:需要,收购办法明确规定,延伸问题直接股东和控制人均为变化,但是中间持股主体发生了变化,不需要履行收购或者权益变动,最多作提示性公告即可,但是要记得定期报告中调整股权结构图,当年好像全聚德有过类似变化。
1.8.未成年的限制行为自然人能否成为上市公司收购主体?
个人观点:应该可以,收购办法并未有禁止性规定。
1.9.能否发起对部分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或者对部分股东的部分股份的要约?
个人观点:正常是不可以的,但是作为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后情形,理论上是可以的,比如发起对B股或者是H股的全面要约,参见收购办法六十一条。
1.10.部分要约期限届满后,接受预售未达到部分要约比例,要约人是否可以宣布要约失败,不对接受预售的股份进行购买?
答案:不可以,新收购办法取消了要约失败的规定,看看云内股份部分要约结果就知道了,预售1股都得接着。
2、 重大资产重组篇
2.1.上市公司以现金出资形式但出于参股地位,出资现金超过上年度净资产50%,是否需要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程序?
个人观点:出资且参股不属于购买或者出售等交易,就是投资行为,不应该作为重组交易进行监管,若构成控股或者购买存量股就应该按照重组办法标准来确定是否走重大。
2.2.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100%股权及对该子公司1亿债权,该子公司总资产5亿元,净资产3亿元,该资产出售行为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如何计算?
个人观点:这个法规并未明确,个人感觉计算交易净资产时候应该是4亿元,因为股权加债权的净权益就是4亿元,就算债转股了结果也一样,计算总资产比较容易有争议,个人感觉应该按照5亿元计算,因为债权是对子公司负债应该是包含在子公司总资产中的,子公司总资产包括该1亿元其他应收款,不应该叠加计算(假设对子公司债转股或者另行对外举债偿还,均不改变交易标的总资产5亿元)。
2.3.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分别出售不同的资产给不同的主体,是否累计计算?
个人观点:应该累计,证监会问答里面说交易资产属于同一所有者,对于出售资产而言,所有者均是上市公司。
2.4.上市公司发股认购A公司持有的B公司100%权益,B注册资本1亿元,其中3000万系A公司在12个月内对B公司完成的增资,不考虑其他因素,A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锁定如何确定?
个人观点:应该按照出资到位的时点进行区分,认购股份中70%锁定一年,30%锁定三年,这应该是符合重组办法的立法原意的。
2.5.借壳主体存续三年,包括全面所有制企业改制成有限公司么?
个人观点:从监管的角度明确是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应该推断国企改制应该不视为存续三年的情形,因为公司组织形式甚至资产负债等会计记账基础均发生了变化,个人观点,若未进行重大的资产重组,没有经过剥离的整体变更,生产经营保持一贯性,控制人和管理层未发生变化,可以视同存续三年。
2.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必须要评估么?
答案:不是必须的,重组办法也未规定一定要评估,券商借壳都没有评估而用的估值报告,不过,考虑到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决策压力,中介机构就定价的合理性发表意见等因素,尤其重组委评估委员的感受,还是评估吧,花点评估费没啥,别找麻烦倒是真的。
2.7.上市公司发股购买资产,必须要提交备考审计报告么?
答案:不是必须的,但是通常都作。
2.8.上市公司向独立第三方发股购买资产,发股完成后交易对方占上市公司股比超过5%,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么?
个人观点:部分案例界定成关联交易,个人感觉不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应该是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通过本次交易形成关联关系不应该将本次交易界定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最本质的特征是关联方会跟其他非关联股东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需要履行回避表决程序,显然该种情形不符合。
2.9.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中交易额超过了公司上年度净资产的50%,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答案:不构成,出售没有交易额指标一说。
2.10. 某上市公司完成借壳后A独立财务顾问对其进行督导3年,该上市公司第二年进行了发股购买资产,B机构担任独立财务顾问需要对其督导1年,AB两机构督导如何衔接,分别督导?借壳督导机构改为B?还是B督导一年后,由A继续督导?
个人观点:没有观点,不知道咋办,好像IPO及再融资有类似的规定,重组这边没有,各人倾向各自督导各自的,因为重组的督导更多还是对重组事项的督导,包括资产过户及后续义务履行,对规范性的督导是其次。期盼证监会能给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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