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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领域并购热潮中的网络游戏监管

發佈時間:2016-02-09 撰文:张亦弛点击:

2011年10月,第十七届六中全会将“文化强国”上升到战略高度。此后,文化传媒行业的重组与并购交易日趋活跃。2014年伊始,在大多数行业前景均尚不明朗的经济版图中,文化传媒领域却沿袭了过去两年的强势发展,继续成为资本市场的炙热主题。根据申万行业分类,目前A股共有五十余家文化传媒类上市公司。据相关财经媒体统计,仅2014年1月,两市已发布公告的文化传媒领域并购交易金额已近170亿元,2013年的此项数据则为近400亿元。 

从已经公开的交易信息中可以发现,当下的文化传媒领域并购方向主要包括四种模式:第一种是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如华谊嘉信收购上海东汐、上海波释、美意互通三家公司,完成了其业务在线上和线下的布局;第二种是同一产业链的横向扩张,如华谊兄弟通过收购涉足电视剧制作领域;第三种是重复性的同行收购,最具代表性的是蓝色光标对于同行企业的频频出手;第四种是主导的国有文化传媒集团的重组及合并,近期的典型交易包括上海解放及文新报业集团合并成立上海报业集团、工信部下属的人民邮电出版社和电子工业出版社重组为工信出版集团。 

事实上,文化传媒领域涵盖众多子领域,主要包括平面媒体、影视动漫、有线及卫星电视、游戏等。因此,文化传媒行业的监管与审批权分属不同部门。总体上,该领域属于高度受监管行业。在文化传媒领域的并购交易中,除了常规的尽职调查事项外,投资人还需格外关注目标公司的相关许可、证照、备案是否齐全。 

以2013年在资本市场上异常火爆的网游行业为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款国产网游产品从开发完成到最后上线运营,需经历著作权登记、游戏版号申请、游戏运营备案等诸环节。 

一、著作权登记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软件著作权申请人应当是网络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等方式获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虽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在内的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在开发完成后即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由于软件产品容易被盗版、复制的特性,在没有第三方认证的情况下,比较难确认权利归属。因此采用了世界上大多数均采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 

在下文将要提到的游戏版号申请过程中,游戏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也是必备文件之一。此外,和地方各级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扶持鼓励游戏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中,基本上都将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列为申请优惠政策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游戏软件著作权登记数量为5000余件,2013年达到近7000件。 

二、游戏版号申请 

游戏版号是指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新广总局”)批准游戏出版运营的批文号。 

2009年9月,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编办对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三定”规定>中有关动漫、网络游戏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部分条文的解释》(以下简称“三定解释”)。三定解释明确了在文化部的统一管理下,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而“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是指网络游戏的出版物,“前置审批”是指在经工信部许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服务之前由新闻出版总署对网络游戏出版物进行审批。一旦上网,则由文化部管理。对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过的网络游戏,文化部应允许上网,不再重复审查,并在管理中严格按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的内容管理;网络游戏出版物未经新闻出版总署前置审批擅自上网的,由文化部负责指导文化市场执法队进行查处,新闻出版总署不直接对上网的网络游戏进行处理。 

三定解释明确了网络游戏出版的前置审批部门。但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不论是新闻出版总署还是合并后的新广总局均没有对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流程及所需文件颁布过专门规定,其官网上仅能查询到网络游戏的审批结果信息。结合电话咨询结果及实际操作经验,网络游戏出版的前置审批首先需满足“出版单位”资质及“运营单位”资质。 

“出版单位”资质指网络游戏的出版单位必须具有经新广总局审批的互联网出版机构资质。该资质的许可条件包括申请单位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如果游戏开发者是个人或没有互联网出版机构资质的其他组织,则需要与有互联网出版机构资质的出版单位合作,签署出版协议后以出版单位的名义提交审批。 

“运营单位”资质包括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大家比较熟悉的“ICP许可证”)和省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对于申请文网文的网络游戏运营商,除了名称、住所、组织机构、章程、设备、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管理及技术人员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不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在满足了上述资质要求后,申请人还需提交游戏介绍、测试帐号及密码、游戏屏蔽词库、游戏脚本、彩色游戏截图、防沉迷系统、出现合同、出版与网络监管协议等其他文件。 

三、游戏运营备案 

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在完成了著作权登记、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后便可以上线运营。但在上线运营后的30日内,游戏运营商还需向文化部备案。备案需提交的文件包括备案申报表、游戏主题及内容说明书、游戏操作说明、游戏样品、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自行审核结果、游戏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如该款游戏采用联合运营的模式(即由两家以上游戏运营商共同运营),还需提供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签署的代理协议及所有联合运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联合运营情况登记表。 

网络游戏发展至今,已经陆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类型,即客户端游戏(“端游”)、网页游戏(“页游”)和手机游戏(“手游”)。在新广总局的监管和审批中,除了手游没有防沉迷要求外,并未对这三种类型的游戏区别对待。但根据新广总局相关负责人向媒体透露的信息,该局今年将对监管方式进行调整,对这三类游戏进行分级管理、区分对待,以更好的适应新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