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是继“82号文”点评之后,对整个业务的背景作一个更为全面的介绍,并含粗略测算。
出表是一类有争议的业务,包括两大类,一是把信贷资产“出表”为非信贷资产(主要是同业投资),二是把表内资产“出表”到资产负债表之外(理财业务为主)。其目的,主要是规避监管,美化部分监管指标。
但这令监管当局担忧,因为他们已经无法准确掌握行业的整体风险情况,比如资本和拨备计提是否充足等。因此,监管干预从未停止,希望让各项监管指标回归真实。从整个过程来看,监管当局的努力还是取得了一定效果的。
但是,同业投资总额还是在继续膨胀,经估测,新近达到十万亿元量级,并创出新高,其中不乏很多是不合规的出表。
为此,预计监管当局还会继续整治,但因为总量巨大,无力承受过大冲击。因此,我们认为,监管行动会循序渐进推进,对行业冲击温和,但影响深远,有利于风险的透明。
一、主要逻辑与观点
银行的所谓资产“出表”,是资产负债结构调整行为。在市场化环境下,这其实是商业银行非常正常的一种行为,其本质是通过调整资产负债配置,用以管理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规避监管。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推广仍有一定障碍,出表需求又强烈,因此各种非标准出表方式层出不穷,也导致信息不够透明,存在隐忧。为此,监管层连续出台政策,希望遏制这种非标准化出表行为(堵邪门),推广正规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开正道),以便合理掌握整体风险水平。但由于目前非标准化出表总额巨大,短期内不可能完成彻底规范化,我们认为会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行业冲击较小,但影响深远。
二、资产出表:合理需求还是规避监管
从长期看,银行资产出表是市场化环境下的合理需求。在市场化之前,银行几乎没有调整资产负债的需求。比如,当时,存贷款利率均较稳定,负债资金来源也较稳定,银行获取资产后,即可耐心持有至到期,稳稳赚取利差收入。
而在市场化之后,尤其是利率市场化完成之后,银行面对更大的利率波动(资产与负债利率的波动均加大,利差不再稳定),以及负债资金来源波动的风险(比如,随着可选投资品增多,存款进出的波动性也加大)。为管理好这些风险,银行需要掌握相应的风险管理工具。
比如,在银行面临存款流失而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时,可以先通过向同业拆借资金,偿付存款。然后,再通过变现资产,偿付同业负债。因此,从风险管理角度而言,资产出表是银行市场化环境下的合理需求。西方最主流的资产变现方式,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并因此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资产支持证券(ABS)市场,银行还能借此加快资产周转,增加盈利。
而在现行实践中,银行调整资产负债更多还是为了规避监管。监管层对银行施行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规定存贷比、合意信贷规模、资本充足率、不良率等指标。任何基于会计科目的监管都有被操纵的可能。银行通过资产负债调整,将部分信贷资产包装成非信贷资产、高风险权重的资产包装成低风险权重资产、甚至将资产调出资产负债表外,从而达到美化监管指标的目的。这种出表需求就相对不那么合理,但又是商业银行追逐盈利的天性的反映。
因此,为有效管理市场波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以及规避监管之目的,银行有了强烈的资产出表需求。而在,规避监管是主要成因。
三、两大出表方式及其演进
1、两大出表类型
所谓出表,大致又包括两大类:
一是将信贷资产包装成非信贷资产,但依然处于资产负债表内(出的是“信贷表”)。这种行为,主要是为了满足存贷比、合意信贷规模、信贷投向(监管禁止银行向某些领域投放信贷)、不良率(同业投资不计不良率)、资本充足率(某些非信贷资产风险权重较低)等监管要求。由于信贷资产主要是包装成同业投资,因此我们暂且将这类业务统称为“同业投资业务”。
二是将表内各类资产转移至资产负债表之外,最为代表性的就是以理财产品资金承接资产(但如果A银行以自有资金购买了B银行所发行的理财产品,那么这项资产依然在A银行资产负债表内)。这同样可以改善银行的部分监管指标,并实现资产变现,获得流动性。我们暂且将这类业务统称为“理财业务”。当然,更为规范的出表方式应是信贷资产证券化。
2、同业投资业务演进
将信贷资产包装成非信贷资产(主要是同业投资),依然处于资产负债表内,但是改善了存贷比、合意信贷规模、信贷投向、不良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业务流程多样,但其本质都相同。最早期的方式包括同业代付等,而此后较为主流的方式为:
以某同业机构或产品(即通道)的名义,向出表银行收购信贷资产,同时由出表银行自有资金购买该同业产品或收益权,或向该同业机构放款。此间,出表银行以暗保、抽屉协议等方式,承担了通道银行放款业务的风险与收益。通过这种方法,原来出表银行自己的信贷,变成了购买通道银行的理财产品或收益权,在表上体现为同业投资,从而规避了存贷比、合意信贷规模、资本消耗等监管。
2010年,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对信贷资产转让提出了详尽的要求,包括仅限转让正常类贷款、转让要征得借款人同意、受让人要尽调、禁止回购条款等。信贷资产转让难度加大。此后,银行又有两种应对:
一是创设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从而规避了信贷资产标的本身的转让。银监会新近出台的《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管治了这种模式。
二是放款环节就实现了出表。在借款人来申请贷款之初,出表银行就按上述通道业务模式,由通道向借款人放款,同时由出表银行购买通道的理财产品或收益权,自始自终就未出现信贷,从而绕开了信贷资产转让这一行为。
当然,还有更为简单粗暴的方式,即出表银行将资产转让给代持机构(通道),同时向代持机构出具兜底或远期回购协议。虽然多份监管文件禁止这种协议,但很难禁绝。
3、理财业务演进
理财业务原本是一种资产管理业务,银行作为管理人,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理财资金的早期投向以债券为主。
早在2005年前后,银行业就开始出现“银信合作”将信贷资产转移至理财的做法。起初,是银行将信贷资产出售给信托公司,然后再用理财资金购回,从而实现信贷资产出表。信托承担通道角色。
监管当局在2009-2011年间连续多次发文(银监发[2009]111号、银监发[2009]113号、银监发[2010]72号、银监发[2010]102号、银监发[2011]7号、银监发[2011]148号等),逐步规范、整肃了银信合作,并要求表外资产回表。但是,截止2010年6月,当时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规模已达2万亿元,回表压力巨大。
为规避回表要求,信托发明了“信托收益权转让”概念,即不改变标的物所有权,仅转让收益权。信贷资产先转让给信托,信托再发行收益权,由理财资金购买信托收益权。所谓收益权转让,其实已带有资产证券化的理念,但又不是监管体系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被业界俗称为“场外ABS”或“私募ABS”。
2012年,证监会推动业务创新,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资管成为信托之后的新通道,且不受银监会监管。恰逢此时宏观调控,收缩银根,很多部门(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难以获取银行贷款,开始借信托、券商资管等通道实现向银行融资。因此,借理财出表的业务快速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成为一个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
2013年,银监会出台了《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对理财承接的信贷资产(非标资产)做出总量限制。此后,理财业务进一步规范化,理财业务部门独立性提高,理财产品实施中债系统登记,以及最新的穿透监管精神,均使理财业务规范化程度大幅提高,用以藏匿资产的空间越发缩小。
根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布的《银行业理财市场年度报告(2015)》,截止2015年末,银行理财规模达23.50万亿元(同比剧增56.46%),其中投向非标资产金额为3.72万亿元,占比15.73%,可以将其视为理财资金承接的出表资产余额。此外,其他债券资产中,也有部分是通过某些渠道实现的“非标转标”,因此理财资金承接的出表资产还会再高一点。
四、同业投资总规模较大但并非全不合规
同业投资总额没有权威统计公布,但是可以基于货币经济学原理,进行一定粗略地估测。因为,各种同业投资,其本质都是银行借通道发贷款,虽然通道各异,但最终都是银行以自有资金向实体部门投放信用,这种行为都会形成信用货币的派生。
而信用货币(以广义货币M2表示)的来源渠道有限,包括外汇占款投放、银行信用派生、其他投放等。银行信用派生,又主要包括银行放贷、银行购买企业债、银行投放同业投资等。其他投放则包括央行直接投放M2等,总量较小,非常规行为,比如2015年央行向证金公司发放再贷款。
3月末,M2总量为144.62万亿元。当月央行外汇资产总额为24.65万亿元,假设全部为投放M2;另外信贷余额为98.33万亿元,假设派生了相同数额的M2;银行投资企业债券约10.59万亿元,假设派生了相同数额的M2。剩余11万亿元的M2,扣除其他投放渠道后,其余大多来自银行投放同业投资,规模可能接近10万亿元。当然,这种估测的精确度有待检验,但可以大致掌握其量级。
因此,我们可初步估计,银行资产出表规模可能接近10万亿元。但是,这些出表资产也不是全部都有规避监管问题,经过多轮整治,其中一大部分已经完成整改,充分计提了资本和拨备,能够充分反映风险,而只有其中一小部分仍待整治。
我们再来看下该估测值的历史情况:
从历史上看,受多种因素影响,银行同业投资总额波动较大。目前则处于历史新高的位置。换言之,经过多年治理,这项业务余额却是越治越多,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是业务模式不断“推陈出新”,且暗保手法高度隐匿,现场检查难度巨大。
五、监管展望:渐进式治理
同业投资的扩大,且创出新高,使银行体系的资本消耗、不良率水平等监管指标失真,有可能使监管层难以掌握整体金融风险。这可能是导致监管部门干预的直接原因。
但是,同业投资毕竟已高达十万亿量级,即使一小部分仍待整改,绝对金额也不小,贸然收缩必然是实体经济所不能承受的。因此,预计监管当局会选取渐进措施,将监管措施逐步覆盖到现有出表渠道,同时加快信贷资产证券化等规范出表渠道的发展,满足银行合理的出表需求。
行业影响方面,渐进式推进监管对银行业影响较为温和。监管精神已经体现在先期的系列文件里,包括监管实质重于形式,实施穿透式监管,对实质承担收益、风险的资产,要求严格计提风险权重和拨备等。随着监管落实,部分银行的资本消耗、拨备水平会加大,短期内对监管评级、经营业绩有一定负面影响。但长期看,这能促使全行业风险更加透明,有利于估值,构成利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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