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转裁判:有限公司股东可以约定干股吗?

投资分析 2016-02-09  星期二 神欢 王大莹 560字

基本案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

原审被告: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信公司)

原审第三人: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咨询公司)

2006年9月18日,启迪公司经理刘继军与国华公司董事长张军签订《合作建设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工程技术学院协议书》(以下简称《9.18协议》)。合同约定:

双方合作成立科美咨询公司,并以公司名义与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以下简称珠海分校)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建设和运作珠海分校工程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珠海分校工程学院)。

刘继军以教育资本(包括教育理论与理念、教育资源整合与引入、教育经营与管理团队、教育项目的策划与实施)占科美咨询公司70%的股份

张军以7000万元的资金投入珠海分校工程学院的建设和运作,占科美咨询公司30%的股份

协议签署后10日内张军将500万元保证金打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则协议生效

2006年9月30日,国华公司将500万保证金打入科美咨询公司账户。

2006年10月24日,500万元保证金从科美咨询公司账户打入启迪公司账户。

2006年10月26日,国华公司与启迪公司、豫信公司签订《10.26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