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参照处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合同纠纷?
解析《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本文来自租赁视界签约专栏作者肖飒 微信公众号:lawyer_xiaosa
在办理互联网金融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的视线又转移到北京高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理财意见)上来,这个地方司法文件如何影响合同生效?对保底条款保护的原则是啥?所谓监管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理财合同有效无效问题。
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客户资产管理资质的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下列主体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1、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境外机构作为委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2、未取得特许经营资质的证券公司作为委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3、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其他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在网贷行业中,出现的平台代客户优选某些标或者计划或者资产的情况,是否会落入第三款无效合同的范围内,提醒大家注意。
其次,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保护。
这里所指的保底条款,就是保本保息。根据北京市高院理财意见第四条的规定,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里所说的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
再次,监管人责任。
比照理财合同中的监管人,互联网金融行业有托管人一说,一般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或银行担任。根据北京市高院理财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监管人在订立监管协议时,明知被监管的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所有或者保证金账户资产并未达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额度,仍以监管人身份订立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或者监管协议的,监管人对委托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监管财产的人对合同效力瑕疵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同,参照适用的情况较多,在互联网金融案件初见端倪的阶段,没有多少能参照的标准和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后果做了说明,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合同纠纷案件有一定参照作用。请各公司法务人员认真研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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