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国内的P2P行业已经出现很多问题,监管层的监管政策尚未出台,但倾向非常明确,无论是央行的三条红线,还是近期银监会王岩岫主任提出的十条监管路径,可以这样说,未来P2P平台定位确实是信息中介,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信用中介(平台需要对借贷双方的基础信息予以核实),但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更加应该是“信心中介”,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但投资者真正应该面对的风险,是融资企业的经营风险、借款人的其他违约风险……而不是平台方违规操作的道德风险。因此,可以预见的未来网贷行业会越来越透明,而且会有越来越多的第三方中立机构介入到P2P网贷的运营环节中来,现在已经有第三方支付平台负责对资金及交易数据进行托管;也有一些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介入,姑且理解为平台的“类信用托管”,因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确保借款合同的有效和真实;对于P2P网贷平台的基础电子合同,部分平台也开始引进第三方机构,如公证机构、第三方证据托管机构、CA认证机构等,作事先的保全;还有一些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三方业务模式顾问服务提供商、第三方技术提供商等。但是,已经成型或出现的第三方机构是否已经可以完全规避P2P网贷的道德风险?是否可以真的建立起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回答是明确的,在这个领域仍然有空间,会有越来越多类别的第三方机构加入,为平台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合力保驾护航。
本篇为电子证据篇,基于目前P2P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及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事先保全的解决方案作如下探讨:
一、P2P平台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问题
自2007年第一家P2P平台上线至今,国内P2P平台已经逾千家,并且还在继续增加。P2P网贷作为基于互联网的点对点的直接交易,创造性地解决了投融资双方在时间与空间上限制,但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很大的改善空间。其中电子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据效力就是突出问题。
谈到证据效力必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资格;二是证明力。
作为基于互联网的民间借贷形式,P2P平台的借款人和贷款人通过网上交流达成协议,最终的借款协议是一份电子合同。
对于民间借贷,国家颁布了《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对于P2P网络借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肯定电子合同具有证据资格。
尽管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已经被法律认可,但由于电子数据具有非常高的不稳定性,即便引入相应的签名和认证技术,也只能完成对身份的识别和确认,缺少对于内容固化和防篡改的有效机制,其作为证据仍然具有局限性,很难作为认定全部借款事实的直接、充分的依据。因此,就关联性、可靠性、完整性而言,目前单纯依靠电子合同其证明力是有瑕疵的。
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即居间方,并非借款合同的主体,但仍然需要考虑平台的操作性风险。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及证据固化问题并不只是投资人维权必须的,作为P2P平台证据的有效性也是其维护平台利益所必须的,而且也是平台作为信息中介为维护投资人利益应该积极考虑的。
目前平台只有通过配合其他相关证据才能组成有效的证据链,保护自身和投资人的利益。为了弥补电子合同的这种先天不足,P2P平台会与融资人签署系列的书面合同,从不同的角度把借款关系固定下来,甚至要辅以资金的流转记录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重现所有的借款事实。
基于此,一部分平台开始引入第三方机构的服务完善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二、P2P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完善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1.与公证机构合作
目前P2P平台对于公证的需求大多集中在担保、抵押和债权实现方面。但也有部分P2P平台开始引入公证机制对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进行确认。根据P2P网贷平台各方当事人的不同需求,公证机构以网络证据保全、居间合同公证、借贷合同公证等多种方式对网贷风险加以防范和监督。
不过,大多数公证机构对于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采取与线下民间借贷相同的操作模式,没有为适应互联网金融的需求设计合作模式和流程,并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高效以及良好客户体验的需求。首先是公证所需时间周期较长,很难与成交保持同步,客户体验不好;其次能够证明的内容有局限性,很难完全满足电子合同司法认证的全部要素;再次由于介入人为因素,难免出现错误;最后公证机构不具备应对大体量电子数据的技术要求,很难满足互联网金融企业全交易链的大数据存储、备份、管理的需求。
2.与第三方证据托管机构合作
目前在P2P平台中引入合同托管机制的还比较少见,从司法角度来看,这属于证据保全的前置。
第三方证据托管机构的服务通常包括合同审查、证据托管和启动维权机制。通过律师团队对相关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真实存在且签署合法。
在投资者点击确认签署协议的同时,数据将一并发送P2P平台的后台服务器和第三方证据托管机构的服务器,然后由第三方证据托管机构对该数据予以封存(包括电子版合同和纸质版合同的封存)。
不过就目前情况看,第三方证据托管机构更多的是解决投资人长期以来存在的信任问题,以及投资人对电子合同易篡改的顾虑和实际维权困难等问题。目前几家提供类似服务的机构大多有执业律师参与或主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算是外部增信。
不过第三方证据托管机构作为盈利性的商业机构,尽管引进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信用背书,但其中立性质本身仍然会受到质疑,其托管的证据是否可以做到防篡改、保持原始性也面临挑战。
3.与CA认证机构合作
CA认证机构是用来证明签名者身份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签发的数字证书主要用于网络身份认证和对电子数据进行数字签名,用于证明签名者的身份,使数字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认证机构为借款方、出借方、平台操作员颁发数字证书,各方在登录系统办理业务时,可使用证书登录,通过对数字证书的验证来识别其身份,以提高身份认证强度。
出资方、借款方、担保方和平台方在线签订电子合同时,可使用代表各自身份的数字证书对合同进行电子签名。经过各方签名的电子合同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具备法律效力。
仅仅利用CA认证,确实可以解决身份认证的问题,但对于电子合同形成的时间、内容的完整性及未被篡改的问题就无能为力了。
三、用技术手段解决互联网的事也许更具优势
“CA认证+时间戳”,从技术和法律两个层面确保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技术层面:
引入CA认证机构为平台及各方(投资人、借款人、担保公司等)发放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获得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后,采用该数字证书即可登录到电子合同系统中;合同签署时各方采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对电子合同进行签署。
可信时间戳的技术原理是将用户电子数据的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并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在此基础上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的加密设备,产生不可伪造的时间戳文件。电子数据及对应的可信时间戳电子凭证能有效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产生时间。
引入时间戳,在经过数字签名的电子合同上加盖一个可信赖的时间戳,可有效防止签名伪造,同时解决了数字证书过期无法验证的问题;并且能可靠地保证电子数据自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法律层面:
数字签名配合时间戳服务,能更好地支持数据的抗抵赖性,使得参与交易各方无法否认其行为的发生,包括身份认证、时间采集、内容固化。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和“时间戳”能够证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投资者的资金流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优势:
证据形成与交易完成同步、可以满足平台海量数据处理的技术要求、使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网络取证的方法是趋势也更加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