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购买
租赁物系由甲方向乙方购买,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订租赁物的《买卖合同》。
乙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给甲方的设备,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设置抵押权、附条件买卖或其他权利负担,也未被采取或可能采取任何司法强制措施,未涉及其他债务关系),甲方享有完全的、无瑕疵的所有权。乙方对租赁对象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及服务内容、质量、技术保证等单独承担责任。
购买租赁物的价款由甲方支付、但购买租赁物应缴纳的税款或其他必需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签订租赁物的《买卖合同》后,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所有补充配件、增设之工作物、修缮物等所有附属或定着于租赁物的从物、从权利及孳息、运行数据)即属于甲方,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使用权。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之租赁物权利证书,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租赁物原出卖人的买卖合同、原始发票、付款凭证、相关批准或许可证明、合格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