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所有权、标示和使用
1、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甲方可以自行将租赁物用于抵押。
2、 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在租赁物上附设彰显甲方名称、所有权或租赁关系之任何标章、识别、烙印、铭牌、贴纸及金属片,乙方应予维护,不得将其移离、掩盖、涂抹或消灭。
3、 乙方对于属于租赁物之任何一项动产,应使其与他物分离,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定着于任何不动产,或与其他动产相附合。
4、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或其在本合同上之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质押、抵押、转租或其他处分;不得用租赁物向第三方出资或投资,亦不得让第三人使用,占有或任租赁物有受留置之风险。
5、 乙方应遵照法律法规,由合格人员于业务范围内,依制造商所订之指导手册或规定,操作使用租赁物。若有违反约定,致使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被没收、扣押等情事时,连带保证人之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前述债务并视为全部到期,乙方等同意无条件立即清偿对甲方所负之全部债务,及赔偿甲方因此所致之损失。
6、 因本合同及租赁物之使用而发生之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规费、罚金、罚款、修理材料、配件等费用,均由乙方负担;若在租赁期间,租赁税费因法律法规变更或任何其他原因而致甲方增补各种税费时,乙方应无条件同意该项追加费用为租赁物成本之一部份,并愿立即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