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表现形式之商标侵权篇(新商标法)
2016-02-09 罗云律师网次阅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表现形式:
1. 新商标法第57条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4.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5. 反向假冒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帮助侵权
6.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商标法》(2013)第五十七条】
7.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第七十五条】
8.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第七十六条】
9.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10.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11.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12.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13. 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免责声明
- 本网站行业新闻资讯栏目所提供的内容有部分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并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所转载的文章出于传递更多知识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下一篇怎样的股权结构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