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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

反馈 2015-05-03金融互联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业内观点很多,争来争去也很难有定论,我自己的感觉要弄明白什么是互联网金融,还是要先弄明白什么是金融?金融本义是资金融通,广义上说,跟货币发行、保管、兑换、结算相关的都是金融,但是狭义的金融,一般仅指货币的融通,所谓货币融通,就是资金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融通转移的过程。这个转移的过程,一般主要表现为直接融

 一、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什么是互联网金融,业内观点很多,争来争去也很难有定论,我自己的感觉要弄明白什么是互联网金融,还是要先弄明白什么是金融?  金融本义是资金融通,广义上说,跟货币发行、保管、兑换、结算相关的都是金融,但是狭义的金融,一般仅指货币的融通,所谓货币融通,就是资金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融通转移的过程。这个转移的过程,一般主要表现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个方式。直接融资,说白了就是缺钱的人直接跟有钱的人借钱,股票是最典型的直接融资方式,你买了股票相当于就是借钱给了企业,然后他每年给你分红,债券也是,你买了一个企业的债券,他每年支付你利息。  间接融资就是有钱的人或者企业不直接借钱给缺钱的人,而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机构是谁呢?最典型就是银行,我们大量的人把钱存到银行,银行统一对资金进行调度和安排,发放给缺钱的人或者企业。我们获得了存款时候银行给予的利息,而银行获得了放贷款时候,企业给予的利息,两者差额就是银行的盈利。  这两类融资方式直接构成了狭义上的金融概念,就是信用货币的流转,这个流转是有两个特征的,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二是这个分离的过程是有报酬的,一般体现为利息或者股息。  至于其他广义上的金融概念,还包括了商业银行存款的吸收和付出,以及有价证券的转让买卖,以及资金的结算等等。狭义的金融和广义的金融的存在,使得互联网金融其实也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等模式。  但是从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则应该定义在跟货币的信用化流通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从这个理解来看,其实无论是何种方式的资金融通,直接也好,间接也好,只要用了互联网的技术来实现了这个融通的行为,其实就是互联网金融了。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提高自身的效率的行为,都可以定义为互联网金融。  只是,显然,大家对互联网金融的要求可能并不是如此定义的,谢平教授,曾经提出过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能代表了大多数人对这个模式的理解。  他对这种模式的定义是,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
单纯从定义来看,其实,这个第三个模式,无论阐述的效率如何,支付多便捷,信息程度多高,以及是否有金融中介存在,回归到核心点,其实还是摆脱不了企业是直接还是间接融资这个命题。  按照纯金融理解,其实第三种互联网金融模式核心是努力尝试摆脱金融中介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定义其实最终还是被归类到直接融资方式,他并不改变资金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转移的这个核心行为,所以这个互联网金融模式,很难界定是第三个融资模式,而且他也没有改变金融本身,但是,这个模式的设想里,有个很重要的一个点就是,他试图改变其实是市场参与的主体。这个模式要摒弃金融中介的存在,所以对互联网金融的最终定义中,这个成为了核心。  在对未来互联网金融的畅想之中,很多人认为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最终可以让金融机构离开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曾经的主导型地位,因为互联网的分享,公开、透明等等的理念让资金在各个主体之间的游走,会非常的直接,自由,而且低违约率,金融中介的作用会不断的弱化,从而使得金融机构日益沦落为从属的服务性中介的地位。不再是金融资源调配的核心主导定位。  事实上,我对这个提法是赞同和认可的,金融中介机构在过去的几百年历史之中,能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主导型的地位,其实有很多的原因,专业化分工也好,制度性保护也好,都使得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通过这些金融中介进入到实体领域中去,他们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中枢系统。  随着互联网不断的改变着社会的各种经济活动,也会日益改变金融中介机构在资金融通中的主导性地位,互联网会让信息不断的透明化,让中介失去依靠信息不对称所掌握的信息优势,而且互联网让社会的各种参与主体更加的扁平化,也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由于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金融中介机构的专业化优势,所以是有可能出现金融中介日益被摒弃的可能性的。  事实上,目前涌现出来的各种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其实核心都是冲击着原先的金融中介的模式,都是意图撇开金融中介,实现资金融通双方的直接对接。  但是照此来理解互联网金融,其实,真正的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更多放在如何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来摒弃传统金融机构主导的行为,如果不是这么定义的话,互联网金融就没有太多的意义了,如果只是说定义在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的金融行为都是互联网金融的话,那么互联网金融就是个伪命题,因为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自我革新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显然这样的定义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不是很合适。  一旦确定了这个互联网金融的定义,那么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很显然需要解答的命题其实是互联网到底怎么做,才能有效的进行风险控制的创新,因为只有风控的创新,才能真正的摒弃金融中介机构的主导型定位,如果无法解答这个命题,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最终其实都会走到另外一个路径中去,就是变相的成为了金融的互联网。  所谓的金融互联网,事实上就是不是摒弃中介,而是互联网成为金融中介,实质就是赶走了一个金融中介,迎来的是他自己这个中介,一旦中介无法被赶走,那么互联网金融就必然不能实现直接融资,那么就很难体现互联网金融的优势,间接融资领域注定不是互联网的领域。  而很不幸其实是目前我国大量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都是金融的互联网,大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本质都是打着互联网的外衣,做的其实是金融机构的事情,金融脱媒成为了一句空话。最典型的其实是P2P。

二、P2P的本质是批上互联网外衣的金融机构

  谢平教授对P2P极为推崇,他认为P2P现在是银行有益的补充,以后会去取代银行,成为主要的互联网金融模式。那么我们来看看P2P的本质是什么呢?  所谓P2P,其实是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的简称,简单称为称个人对个人信贷,在央行的相关文件里,正式叫法为人人贷(并非特指人人贷公司,而是对当前所有P2P公司的一个总称)。这种模式是舶来品,05年左右开始陆续出现,不管产生了多少种变体,但是从名字上我们可以看出,他的核心都是建立在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基础上的。
从我们前面的定义可以看的出,这种是典型的直接融资模式,在没有互联网之前,其实就是民间借贷体系,中国这种个人对个人的借贷行为,我相信至少存在了一千多年了。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本来可能需要具备一定信任度的人才可以相互借钱的行为得到了扩展,让陌生人也存在了相互借贷的可能。这个是互联网的优势,互联网金融的终极目的其实是实现去中介化,就是所谓的金融脱媒,所以P2P作为金融脱媒的典型,其实是很典型的互联网金融的生态模式。  这个产生于英国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诞生之后,开始陆续成长。在欧美基本上从诞生的一刻起,就都在寻求解决互联网化的风险控制和评估手段,努力让点对点的交易更安全,以便更好的摆脱传统金融机构,而他自己也是独立于交易之外。这个设想很美好。只是到了国内却开始了很大的分化。  P2P进入国内之后,大行其道,目前估计存在一千多家P2P公司,这个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中国被硬生生的做成了金融的互联网模式,是个很值得推敲的地方。  由于在国内的P2P领域,普遍无法解答前面提到的互联网技术手段如何有效进行风控审核这个命题,使得国内基本上所有的P2P公司都采取了极为简单、粗暴的方式来变形,就是P2P公司直接介入交易,成为交易的一方,使得本来应该是金融脱媒的互联网金融,成为了还是无法脱媒,需要自身信用附加的模式,其本质成为了担保公司,部分的P2P,甚至成为了银行,利用构建资金池,成为了一个没有牌照的银行,这种变形,其实已经典型的背离了互联网金融应该有的模式。他们的本质其实就是金融机构。  号称全球最大P2P公司的宜信,发展到现在有将近30亿美金的交易额了,但是他采取的风控方式是什么呢?跟互联网毫无关系,他采取的其实是按照传统金融机构的模式,进行人工的上门核查,人数超过三万人,已经是典型的金融机构了。而宜信又是基本上目前国内线下P2P的黄埔军校,几乎所有的P2P公司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所谓互联网在风控层面的革新几乎为零。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所谓互联网金融,永远只是个挂羊头卖狗肉而已,隐含了极大的风险,归纳起来其实就两点致命缺陷:  1、道德风险。在P2P市场里,由于交易市场是P2P网站自身构建的,平台可以利用自身权限,通过后台更改数据,虚拟和捏造很多不存在的借款人出来,平台的介入,事实上隔绝了出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联系,平台可以利用交易机制设计的漏洞,人为进行骗贷活动,由于交易数据、信用审核权限都放在平台手里,出资人却不能有效审核这些信息,也无从判断真假,其所处地位非常不利,很容易就让P2P走入歧途,诈骗等一系列恶性事件就很容易产生。  尤其在一些集中撮合交易方式的平台上,就更容易产生这种情况。随着经济形式恶化,很多不具备公信力的P2P,可能在这方面会不断的发酵,前段时间,某P2P就发生实际控制人通过P2P,捏造大量借款人信息,集资上亿。这个就是典型的道德风险了。  2、运营风险。在我国,P2P已不再是传统的点对点的直接融资方式,他的实质是类似担保的间接融资方式,从而使P2P自身经营能力成为这种模式的一个致命性风险。  我国最早的一批P2P,都是从搭建交易平台入手的,但是发展到后来,随着越来越多资本涌入到这个行业里,竞争开始加剧,为了让更多的人能到自己平台上来,各个P2P都逐渐开始介入平台交易之中,介入方式主要就是对投资人的资金承诺保障本金,部分P2P甚至承诺保障利息。  这种行为是市场恶性竞争的结果,这个结果从根本上使得中国的P2P很难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公共中介平台,因为他把自身信用放入其中,很多出资人更多依赖平台信用进行放款,金融脱媒成了一句空话,只是原先由商业银行作为媒介,现在变为P2P平台作为媒介。  P2P从原先的撮合匹配借贷双方交易直接演变成了“影子银行”,P2P在里面扮演的是两个角色,第一是吸储,平台给予保障,第二是放贷。这两个角色合一,其实就是银行在做的事情,但是却又不受到和银行一样的严格监管,就使得风险急剧放大。  加入自身信用的P2P模式,P2P的盈利模式由原先的无风险服务性收入,直接变为有风险的担保收入。P2P实际上成为了担保公司,公司的盈亏平衡取决于坏账率和担保收入。如果坏账率和担保收入,企业亏损,反之则企业盈利。
P2P一旦成为担保公司,会产生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P2P的担保能力能有多少?根据国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一般是不超过注册资本的4倍,而银行对公司借款的担保人的要求更苛刻,一般是不超过净资产的50%。我们姑且采取前一种认定方式,那么也就是说一家P2P注册资本1000万的公司,他最大理论可能担保金额也就是4000万,从这个角度看,任何一家P2P,在这种模式下,其上限肯定是被封死了,要不断扩大业务,就需要不断提高注册资本。否则担保就毫无意义。  其次是P2P公司如何构建风控体系?如果是原先点对点的直接融资模式,P2P的核心是构建有效的交易平台,让出资人和借款人自愿资金匹配,对风控能力更多体现在设计借款框架结构层面,P2P公司本身是不承担单笔交易风险的,但是一旦加入信用成为担保业态,则P2P的核心点就直接转化为了单笔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这个就是的P2P公司的风控能力成为了投资人的主要考量点,而忽略了对本来的标的物的关注和审查。  事实上,担保的生存难度要远远超过其他金融业态,担保公司所需要的金融综合能力非常高,担保公司相对于出资人而言,要承担更高风险,收益却相对较低,为了控制担保风险,在业务上就不得不加大风险控制,需要培养很好的风险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这种成本其实相对于纯P2P平台而言,是几何级数的抬高。不但抬高了难度,其实某个程度上,也限制了规模,因为规模的增加,其实风险也是同等程度的提高。  另外,从坏账率的现实情况来看,担保业态下的P2P生存难度也很高。国外的现实情况来看,美国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贷款平均违约率30%,而另外一个P2P平台Lending Club,违约率约24%。都是非常恐怖的数字,所以,如果P2P进入担保的话,这个违约率是根本是平台公司无法承受的坏账率。这种现实情况下,谈盈利基本不太可能。  现在许多P2P公司在一些债权到期无法收回情况下,为了规避代偿问题,都会设定虚假标的物套取资金,用来归还投资人的利息,相当于不断借新钱还旧债,在缺乏有效监管情况下,这种方式在P2P领域非常普遍,使得这个行业不但不能有效规避风险,反而不断聚集风险。  P2P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金融模式,我看其实不是任重而道远的问题,而是根本走错了地方,着力点出了问题。  所以,我的判断是,如果P2P无法解答核心的风控问题,那么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就是个泡沫,经不起推敲。互联网的极大外延扩展性,会让金融的泡沫起来越来越快,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从而让互联网金融陷入一个伪命题之中。如果纯粹的通过互联网来吸引资金和发放贷款,风控没有任何创新,仍然采取传统金融机构模式,那么无论互联网金融喊得多响亮,模式如何变化,互联网金融其实就是无从谈起。(原载于雪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