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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法律优势

2018-11-23 佚名作者次阅览

融资租赁是贸易与信贷的结合,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基于物的融资。对于承租人来说,这东西是租来的,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归属出租人。这样的形式,是否会对出租人带来某种相对的优势呢?

在传统的贷款购物中,同时也会办理对应物的抵押担保,相对这样的形式,融资租赁是否存在相对优势呢?这是本文讨论相对优势的一个基本出发点。

从出资人的角度来看,融资租赁是否能带来更强的保障呢?例如承租人既不付租金,又不还租赁物。按一般老百姓的理解,这东西不是你的,你占着既不付租金,又不归还,这不是犯法了吗?刑法中还真有这么一条叫“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啧啧,都触犯刑法了,这显然远远超出一般得合同纠纷,对承租人的威慑,对出租人(出资人)的保护显然上升了N个等级。

但是司法解释对侵占罪做了缩小的解释: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融资租赁中怎么琢磨,也沾不上边。

2014年最高法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立面罗列了三类总计8种情况,出租人或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租赁物显然就跟承租人没关系了,完全归属出租人,这个时候承租人如果不归还租赁物,不是你的你还“非法占有”,是否涉及“侵占罪”呢?

本人查询了各种资料,一些律师给的答案是“涉嫌”,没有明确说一定构成侵占罪的。在融资租赁司法实践中,好像也没有找到最终定罪为“侵占罪”的实际案例,类似案例大多以“经济纠纷”为由“建议”进行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如此看来,从这个角度去思考融资租赁对于出租人(出资人)的保护,无疑是失败的。

那么再换个角度考虑一下,当承租人破产的时候,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呢?毕竟在多数时候,承租人不是恶意欠租的,都是真没钱了。

《合同法》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由此可见,在承租期间,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是破产财产。这个显然是有利于出租人(出资人)的,但是《破产法》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所以融资租赁在这个时候基本等同于有抵押物的担保债权。并不具备明确的相对优势。

那么融资租赁是否相对于有抵押物的担保债权,是否完全没有优势了呢?之前法院判定过多起“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案例,我们研究一下是否能够找到这种差别。由于案例较多,这里不再列举,但综合这些案例来看,融资租赁被判定为借贷后,主要存在三个后果:一是原来约定的租金无法收取,只能按借贷收取利息;二是租赁物的担保性质可能无效(无法取回租赁物);三是陷入企业间借款合同关系的效力之争,进而动摇担保合同的效力,存在担保人脱保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可能。但这些案例中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都是有瑕疵的,这些后果都没有说明,严谨的融资租赁相对于严谨的有抵押物的担保债权,优势在哪里。我个人看,在风控得当的情况下,几乎没有优势。

如果非要深究,严谨的融资租赁相对于严谨的有重组抵押物担保的债权,优势在于,融资租赁当承租人违约时,可以取回租赁物,而抵押物担保的债权实现债权人权益后,要将余值返还给债务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获得的收益是大于近似状况的债权人的。优势是有一点,但很小,聊胜于无。

从目前的环境来看,融资租赁这种形式,相比于其他金融模式(银行、信托……),从法律的角度,其牌照价值从法律角度看,有点类似于小贷公司,(仅从法律角度考虑)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价值相比,在特定情况下略有优势但差距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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