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SPV模式推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
船舶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航运企业)对船舶造船厂及租赁标的物(船舶)的选择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在租赁期内,出租人把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其支付租金的一种融资模式。船舶融资租赁是集贸易、金融、租借为一体的一项综合性金融业务,它以融物方式来实现融资,以其独特的运作方式让承租人、出租人、制造商甚至资本市场投资人达到共赢,是一种可以实现多方和谐发展的融资方式。
2010年1月,银监会发布的《银监会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即特殊目的公司SPV),项目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以及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各类业务,自此融资租赁业迎来了在保税区内以SPV模式发展特色融资租赁产业的新契机。
与传统融资租赁包含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制造商)不同,SPV租赁模式包含四方当事人。其中SPV是以特殊机构身份存在的第四方当事人,存续期以项目期为限,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可以利用政府的特殊政策和优惠的税收减少租赁成本。同时SPV公司一般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当资产发生风险时,不对租赁公司及租赁公司的其他SPV公司的资产产生影响,起到了风险隔离的效果。
的SPV公司主要集中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和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两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过放低准入门槛、简便租赁流程等方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并根据自身优势及发展方向,探索出具有特色的融资租赁模式。
目前,全球各大航运企业在集装箱船运力的组成上,基本以船舶租赁为主,自有船舶占比不足50%。例如全球最大的航运企业马士基(MAERSK),截至今年8月31日,拥有集装箱船654艘,其中租用集装箱409艘,占比达63%。由此可见,航运企业更倾向于通过租赁形式获得船舶使用权,面对巨大的国际航运市场,为船舶融资租赁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随着代表国际干散货运输市场走势晴雨表的BDI指数从今年2月中旬的不足700点,到近期升至1415点,达到2014年底以来的最高值,标志着国际间贸易频繁,初级商品市场需求增加,未来船舶租价有望回升,促进船舶租赁市场繁荣。
根据当前大连造船业面临订单不足的形势,大连市应利用政策,借鉴现有融资租赁模式,以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为基地,利用自贸区政策创新优势及当地先进的船舶建造技术,发展以船舶及海洋工程项目为主要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产业,推进船舶制造和租赁协同发展。
天津东疆与上海自贸区在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方面,提出了多项创新性的政策措施,为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发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政策指引。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可在借鉴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探索SPV模式,从拓展融资渠道、完善评估体系、创新制度等方面加大推进力度,促进大连船舶租赁业务快速发展。
第一,拓展船舶融资租赁融资渠道
船舶融资租赁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具有资金需求大、时间跨度长的特点,依靠租赁公司自有资金,无法支付高昂的船舶购置费。如何建立完备的金融配套政策,扩大资金来源是当前发展船舶租赁业务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建议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自贸区内金融机构与租赁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SPV公司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和简化的贷款流程。
由于购船款根据船舶建造进度分期支付以及船舶具有建造期限长、且建造期内无租金收入的特点,金融机构应设计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满足SPV企业对资金使用和偿还的特殊要求。自贸区银行还可搭建融资平台,帮助租赁企业通过境外融资的方式获得资金。在此基础上,还应积极开辟新的融资平台,鼓励例如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投资于船舶融资租赁产业,实现融资租赁业与金融机构互相带动,协同发展。
第二,建立完善的估价和审核体系
船舶租赁业务中,若在租赁存续期内,承租人由于航运市场行情发生骤降或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其提前违约或拒付租金,将租赁标的物退还给出租人的。由于船舶租期未满,出租人尚未收回购船成本,承租人的止租行为给出租人造成巨大损失。为了减少损失,出租人只能将船舶转手卖出或寻找下一手承租人。此时就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估价和审核体系,对二手船舶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专业的评估报告。以此作为二手船舶出售或租赁的定价依据,为交易双方提供一个透明、公平的交易环境,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加快完善船舶融资租赁法规制度
目前,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合同法》中的有关条款主要界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涵盖融资租赁的全部业务活动。《海商法》中也未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提出完善的政策规定,不利于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可针对SPV模式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在上海自贸区现有的船舶登记制度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对船舶融资租赁权及出租人所有权期待权的保护,切实提高船舶登记效率,降低船舶融资租赁风险,促进大连船舶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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