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租赁

首页 > 产业融租研究 > 交通 > 船舶租赁

船舶租赁

《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

2018-11-04  星期日 船舶租赁 天津海事法院
2013年1月至2018年10月,海事法院受理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43件,审结40件,收案标的总额超22亿元。

天津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海事法院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通报海事法院2013年至2018年5年来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审理及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司法服务的情况,同时还公布了5个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作为租赁创新示范区,在加快推动融资租赁业创新方面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截止到今年8月,东疆保税港区共注册融资租赁公司3112家,注册资本金累计达4899.3亿元,合计租赁财产超万亿元,占全国的1/6,融资租赁业务占全国80%以上,完成145艘国际航运船舶、13座海上石油钻井平台的融资租赁业务。

随着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业务的蓬勃发展,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也呈现新的趋势:

第一,融资租赁业务形式不断创新,致使其与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的界限越发模糊,也出现了一些以融资为名以借款为实的虚假融资租赁行为。因此,如何准确界定合同性质,做到既鼓励融资租赁创新,又维护的金融管理秩序,是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

第二, SPV(即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单船、单机公司)将成为融资租赁业务的未来发展趋势。与现有的融资租赁业务相比,SPV模式中的当事人关系将更加复杂,并且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借助SPV转移风险的可能,增加了审理难度;

第三,船舶融资租赁的出租人,虽然是船舶名义上的所有人,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自行取回船舶,但在实践中,由于船舶优先权等问题的存在,出租人取回船舶仍需依靠请求法院扣押、拍卖船舶。

第四,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始尝试深度介入船舶融资租赁业务,除了为承租人提供船舶外,还逐步参与承租人的营运活动,为承租人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对于船舶选择、运营活动的参与,必将改变其“单纯”融资方的法律地位,对于潜在的风险,可能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天津海事法院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全文本地慢速下载:《船舶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审判状况白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