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拟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的重大变化
对于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发审委目前并无明确标准,但会重点关注高管变动原因和具体的变动岗位,是否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经营战略是否存在重大影响。
无论是主板、中小板还是创业板,企业在A 股申请上市,需满足一个条件:最近两(三)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但对于何为“重大”变化,各方理解不一。
目前发审委对高管重大变化的认定没有标准,只有原则,主要是从质和量两个角度考虑判断对发行人经营的影响。
前瞻投资认为,发审委在审核拟上市公司时,通常会重点两个方面,一是关注高管变动原因,重点看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经营战略是否存在重大影响;二是关注具体的岗位,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如果是职业经理人,变化影响较小,如果是公司创始人等,即使是一人变动也视为重大变化。
当然,对于前期公司治理不规范的拟上市公司,缺乏财务总监、董秘等岗位人员,也是很正常的,对于这种情况,为了规范治理,增加董事、独立董事、财务总监、董秘等情况的,不认定为高管重大变动。同时,国有企业在任职期内由于组织安排导致的变化,也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
同时,投行在实际操作中,通常认为,报告期内只要截至期末董事、高管的变化人数达到报告期初董事、高管人数基数的1/3,就认为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报告期内,没有发生第一大股东对公司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因此而改变的变化,以及无论相应董事、高管人数如何变化,只要核心人员未发生变化,都不属于“重大变化”。
如果发行人董事会根据章程规定正常换届及新聘高级管理人员造成该会计年度内累计发生1/3 以上变化的, 不视为发行人最近3 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但需运行一年,且当年公司的经营业绩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因此,在做“实质判断”的同时,中介机构通常尽可能兼顾“三分之一”的标准。
对于如何认定董事和高管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券商投行在做IPO辅导过程对这一问题持有何种态度,某大型投行保荐人“投行小兵”也在其新浪微博提出了专业意见,分享于此:
董事和高管发生重大变化的判断
(1)基本上市条件
同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一样,董事和高管不能发生重大变动也是企业首发上市的基本条件之一,但是与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的判断标准相对明确不同,后者则主要是一种定性的判断,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前曾有董事和高管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发生变化则认定为重大变化的标准,但是后来删除了该标准。毕竟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只要变动的理由充分合理都应该被接受,这也就要求中介机构要对问题做出专业的判断。
(2)基本情况
一般情况下,董事和高管变动主要有三种情况:(1)人数不变而人员调整;(2)人数增加;(3)人数减少。如果是人数增加,而人数增加的理由主要是为了加强公司规范治理和满足企业首发上市的要求,比如根据上市公司规范要求设立董事会以及增加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的情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人数减少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如果存在则需要重点解释原因。
人员变更的情况是最普遍也是最复杂的,也就是在有人离开的情况下还有人加入。这就需要解释老的人为什么离开同时还需要解释为什么是这个新的人加入。尽管企业情况复杂,但是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要保证公司控制权、管理层和核心人员的稳定,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3)投行小兵的观点
①为什么没有监事?
在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的判断中,为什么只有董事和高管而没有监事呢?显然这与这三个团体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定位有着直接关系。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董事是公司的决策层级,高管属于公司的执行指挥层级,而监事主要是公司的监督功能。在一定意义上讲,监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并不会直接参与也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监事的变动并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因而在上市条件中并没有明确限制监事的变动。
②人员变更的上市条件是否必须?
在上市条件中规定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管不得变化的原理,其实大家都很明白,那么问题是企业在核心人员变更之后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一定要等待整个报告期的时间?
如果企业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管在变更之后,能够有充足证据证明公司的生产经营是持续的且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增长趋势也没有明显的波动,那么我们就应该认为企业因为核心人员变动的风险已经基本消除,那么这时候还不允许企业上市已经没有理由。
小兵认为,在公司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并且均真实合理的情况下,并不能因为实际控制人或董事高管变化就必须要等待完整报告期,而核心人员变化之后公司什么实际具备了上市条件,应该由中介机构作出自己的判断,同时向投资者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和高管兼职过多是否影响履行职责
其实,在企业上市的相关规则中,对于董事和高管在关联方的兼职限制并不是很多,高管鉴于人员独立性的考虑还有一些,董事直接就没有非常明确地兼职限制。也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企业上市过程中董事和高管兼职的情况非常多,甚至在某些案例中董事或高管的兼职在十几个甚至二十几个。
尽管董事和高管过多兼职并没有影响企业的发行上市条件,不过还是存在董事和高管能够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的合理性质疑,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管理的勤勉尽责,因而在实践中还是会考虑到董事和高管是否存在过多兼职的问题。
既然独立董事有五家的兼职上限,那么小兵在此也建议能够在上市条件中也规定类似的条件,对董事和高管的兼职情况做进一步地明确。
3、执行董事是不是高管?
对于执行董事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执行董事就是董事,一种观点认为执行董事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董事应当视同经理看待,也应该遵守关于高管兼职的限制。
关于怎么看待执行董事的定位,我们先看公司法怎么规定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如果单纯从规则和立法本意上来讲,执行董事是董事会的一种替代形式,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但是并不是经理,规模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经理只有执行董事就可以。
首先我们明确执行董事并不是董事,但是还有一个因素我们要注意到,那就是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有经理也可以没经理,那就可能存在以下情形:公司只有执行董事没有经理;公司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公司分别设立执行董事和选举经理。三种执行董事的设置可能也会分别影响到执行董事的定位:第一种情形下执行董事既是决策者也是执行者,这时候执行董事的确有了高管的属性;第二种情形也没有错,执行董事兼任高管自然也就是高管;第三种情形很明确,执行董事属于董事,而经理属于高管。
来源:《资本前瞻》2014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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