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遇上对赌-受托人风险研究

更新于:2016-02-09  星期二已有 人阅读 信源:王青艳字数统计:4072字

近日,一则关于长安信托·高圣一期分层式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高圣一期信托计划”)的报道出现在各大财经新闻版面上,投资者以信托财产不确定为由,质疑该信托计划的效力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引起了众多专业人士和信托业务人员的关注。

一、高圣一期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根据长安信托官网的信息披露,高圣一期信托计划于2012年3月20日开始发行,2012年4月6日成立,信托期限3年,共募集信托资金31000万元,全部信托资金将以不高于每股26.86元的价格,受让天津鼎晖股权投资一期基金(以下简称“鼎晖一期”)和天津鼎晖元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鼎晖元博”)所持有的900.4万股和253.96万股恒逸石化限售流通股票的收益权。为保障信托财产安全,长安信托在公告中承诺将对所受让的股票收益权的基础资产办理质押登记。

2014年10月27日,高圣一期信托计划提前终止,长安信托对信托财产进行了清算,分别于2013年4月27日向受益人分配16,465,000.00元、2014年10月27日向受益人分配168,676,010.31元,共计185,141,010.31元,尚不足以覆盖信托本金。长安信托在清算报告中声明若受益人自清算报告公告之日(2014年10月27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长安信托就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责任。(交易模式见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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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根据新浪财经(http://finance.sina.com.cn/trust/20150803/085322859266.shtml,查询时间:2015年8月11日上午9:20)报道,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为天津东方高圣诚成股权投资基金(东方高圣)的有限合伙人,2013年3月28日,东方高圣与长安信托签署两份《长安信托·高圣一期分层式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认购高圣一期信托计划普通级信托份额2509万份、次级信托份额8695万份,共投入信托本金约1.12亿元。高圣一期信托计划成立后,长安信托将所募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鼎晖一期及鼎晖元博所持有的恒逸石化1154万份股票的收益权。

根据上市公司恒逸石化的信息披露情况,2011年4月11日,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世纪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向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540号),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增发股票,恒逸石化向鼎晖一期发行27,011,950份股票、向鼎晖元博发行7,618,755份股票。恒逸集团、鼎晖一期、鼎晖元博与恒逸石化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截至2014年,恒逸石化的盈利情况未达预测情况,触发业绩补偿条款,后恒逸石化股东会决议变更了业绩补偿方式,并由大股东恒逸集团实际承担了全部业绩补偿责任,鼎晖一期和鼎晖元博未实际进行业绩补偿。

2014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5日期间,由于所持股票限售期满,鼎晖一期和鼎晖元博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交易共减持股票28079170股,减持后仍持有恒逸石化股票41182240股。根据上述事实推测,鼎晖一期和鼎晖元博可能在高圣一期信托计划终止之后,又通过减持将股票变现,试图向受益人补偿分配,从而导致争议浮出水面。(事实进展见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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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二、高圣一期信托计划所涉法律问题分析

1、信托财产是否确定?

根据新闻报道,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以信托财产不确定为由诉请法院判处高圣一期信托计划无效,笔者认为这一诉请难以成立。

现行信托法第二章“信托设立”中,第七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第十一条规定:信托财产不能确定的,信托无效。从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的角度,对上述法条合理的理解应为: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必须确定,否则信托无效,而非信托设立后或整个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必须确定。《信托法释义》一书亦认为,信托财产确定是信托成立的必要条件,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另外,理论上,信托财产的确定性是指信托财产存在的确定性、信托财产范围的确定性、信托财产权属的确定性,即信托设立时,委托人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实际存在的,委托人用以设立信托的财产有明确的范围,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财产应当权属明确,确实属于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财产。[1]同样不要求信托设立后或信托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刻信托财产必须确定。

在交易模式设定上,高圣一期信托计划的模式为信托公司先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然后用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资金购买特定资产收益权,即鼎晖一期和鼎晖元博所持恒逸石化股票收益权,仍然是传统的集合资金信托模式,不同与收益权信托模式,后者往往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收益权信托计划,特定资产所有者往往为初始信托受益人,通过信托公司募集资金,由投资者购买信托受益权,实现融资,此种模式中会存在信托财产不确定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收益权信托相关的案例,如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其中所设信托即为收益权信托,但是上海高院并未从信托财产不确定的角度否定信托效力,此处不就此进行赘述。

在高圣一期信托计划中,信托设立时的信托财产为募集的资金,而非股票收益权,是确定的信托财产,符合信托成立的必要条件。故原告应当不能以《信托法》第十一条为由主张信托无效。

2、其他信托瑕疵与风险

虽然从法律规定和理论上讲,信托财产能够确定,以此认定信托无效的可能性较小,但并不意味着信托不存在其他瑕疵。

根据信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受托人需要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尽职有效的信托财产管理义务,并履行尽职调查、信息披露、信托财产管理、清算等职责。在类似高圣一期信托计划的案例中,受托人往往涉及上述受托职责履行过程中的瑕疵,也是受托人需要格外注意的风险。

(1)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瑕疵与风险

在新闻报道中,原告某资产管理公司表示其并不知道信托财产(信托设立后,所募信托资金投资标的仍为信托财产)的基础资产存在业绩补偿条款。由于原告为受益人东方高圣基金的有限合伙人,通常并不执行合伙事务,所以其不知道信托财产具体情况的原因可能是普通合伙人没有进行披露,也可能是受托人没有向委托人披露,若受托人没有获取或向受益人披露相关信息,其可能涉及尽职调查与信息披露方面的瑕疵。

究其原因,基础资产上存在业绩补偿承诺对信托财产可能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导致信托风险上升。根据恒逸石化的公告内容,鼎晖一期和鼎晖元博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方式为以每股1元的价格向恒逸石化出让所持股票,后变更为向其他流通股股东无偿赠送股票,两种方式均可能导致鼎晖一期和鼎晖元博所持有的股票收益因非正常因素灭失或严重贬值,从而导致信托财产严重受损甚至不存在。

在信托推介中,《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前,应当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在推介信托计划过程中应有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存在重大遗漏等情况。同时,信托文件往往会对尽职调查、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事项进行详细约定。若受托人在募集过程中未进行充分尽职调查,事前没有全面掌握鼎晖一期和鼎晖元博所持有的股票的真实情况,或者没有向委托人披露详细信息、揭示风险,而信托合同无其他特殊约定,则信托推介过程中长安信托可能存在尽职调查与信息披露方面的违约违规情形。

在信托财产管理方面,《信托法》第二十五条、《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依法依约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信托存续期间,鼎晖一期和鼎晖元博的业绩补偿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对信托财产影响较大,但受托人可能并未向受益人进行披露。笔者认为,受托人应有跟踪、了解信托财产状况的受托管理义务,即使鼎晖一期和鼎晖元博未及时披露该项信息,该项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公告中的内容,是容易获得的,专业的信托受托人及时掌握这一信息并非不可期待。虽然鼎晖一期和鼎晖元博并未实际承担业绩补偿责任,但是受托人在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未履行该受托管理义务可能涉及信息披露瑕疵。

(2)信托清算瑕疵与风险

根据新闻报道,鼎晖一期和鼎晖元博在信托终止后,又向受益人进行补偿分配确实费解。根据《信托法》第五十八条和《集合信托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核定并向受益人移交信托财产,制作、提交清算报告。但是,高圣一期信托计划终止时,长安信托虽然在官网上公告了清算报告,但清算报告未详细反映信托终止时的股票收益权信托财产状况。根据鼎晖一期和鼎晖元博在信托终止后的反常行为推测,如果长安信托按照其所述的风控措施办理了股票质押登记,则鼎晖一期和鼎晖元博之所以在信托终止后进行补偿分配,可能是因其2014年10月份减持的股票并非全部为质押给长安信托的股票,之后减持的股票可能存在质押的股票,由此导致,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产生现金收益。按照法律规定,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未严格进行信托财产清算与交割,可能涉及信托财产清算方面的违法违约情形。

从高圣一期信托计划这一案例中,不难看出,信托与对赌协议结合时,尽职调查、信息披露、清算等方面隐藏着大量风险,受托人稍不注意就会出现受托管理的瑕疵。

三、风险防范不容忽视

在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并购中,业绩补偿条款,通常也称对赌协议,并不罕见,而当前信托计划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并购项目也很多,自然也会面临对赌协议的问题。在信托受托管理方面,从高圣一期信托计划中窥一斑而见全豹,大多数信托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全面、信息披露不完整、信托财产管理不完善等等不规范现象,其中自然有监管部门的不理性监管、投资者投资观念落后等原因,更多的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自身因素导致的:内部管理不健全、风控措施不到位、受托管理观念匮乏等。在信托实质风险频发的时期,信托公司更需要重视项目尽职调查、受托职责履行中的程序和细节,在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更加严谨规范,在维护受益人权益的同时,也避免自身成为承担项目实质风险的替罪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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