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事务性管理义务,主要是指对除投资以外的事项的管理,这些事项是需要受托人即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事项。
事务性管理义务主要指向受益权。典型的事务性管理义务包括:
1. 在特定的条件下增减受益权的份额。例如在某已经成立的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对其子女的受益权进行了附条件的调整:如果去境外上大学,年度受益份额为30万人民币;如果结婚,一次性分配100万人民币;如果生育,一次性分配200万人民币。
2.在特定条件下,增减受益人。由于家族信托年限较长,家族成员会因为婚姻、生育、死亡等事件而发生变化,受益人名单可能也因此而改变。例如某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对受益人做了如下安排:“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因此如果子女离婚,原本在受益人名单中的配偶,因丧失了配偶的身份而丧失了受益权。所以对委托人家庭而言,子女婚姻的问题并不会导致家庭财产的流失。
3.受托支付。在部分家族信托中,由于受益人年幼或者年龄过大,无法直接掌控所得到的受益财产,因此需要信托公司进行受托支付,避免分配的收益被第三人滥用。例如在某离异后抚养费信托中,委托人担心抚养费被挪用,因此要求信托公司直接向房东支付女儿和前妻租住公寓的租金,同时在核实后支付各种其他大额的开支。
事务性管理,对受托人而言,最大的挑战不是事务性管理的繁琐,而在于核实这些导致受益权份额增减或者受益人名单增减的条件是否成就。
众所周知,受托人往往是不直接与受益人进行接触,只是根据信托文件在条件成就的时候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而分配的方式,往往是直接向受益人此前已备案的银行卡汇入特定数额的款项。这样的操作方式为常态,但蕴含着特定的风险。
在没有任何立法与司法实践可供参考的情况下,我们只能凭法理来规范这种核实义务。但是如果说“受托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善良管理人的谨慎义务,仍然是一个过于模糊的概念。
因此,为了防范受托人的风险,同时也是为委托人负责,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履行自己的核实义务:
第一,要求受益人的确认声明。即在交付受益份额之前,要求受益人自我声明其符合受益权所设置的条件,并且保证如有不实声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由第三方(例如机构、监察人、外聘律师)出具相关证明。例如在当事人结婚、生育等情况下,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一个声明;
第三,存疑之时提存或者暂停支付。例如在受益人死亡并且信托合同允许受益权被继承之时,对受托人而言,确定是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及继承人的范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此时最为稳妥的做法是对该收益进行提存或者暂停支付,等继承事项明朗之后再继续。
在私法领域,约定义务相对于法定义务优先适用,因此最妥善的做法是在信托文件中做尽可能详细的规定。但由于家族信托业务是项新业务,并且在过去的实践中往往缺乏熟悉家事法的专业人士参与其中,因此信托合同中这部分的义务约定还有很大完善空间。
上述观点,更多的是从受托人的角度出发来阐述的。从受托人的角度看,事务性管理是将其意志与价值观始终贯彻于家族财富分配的核心工具。因此事务性管理和财富的增值保值是家族信托的两辆并行的马车,对于长期管理而言任何一辆马车出现问题都将影响受托人与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家族的信任关系,结果往往是用脚投票即信托的终止。
来源于汉坤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