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元起买铁路信托】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铁路发展基金专项信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于:2016-02-08  星期一已有 人阅读 字数统计:1926字

1万元起投的信托产品你买不买?!

一万元起投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部分信托公司日前收到银监会下发的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铁路专项信托业务的指导文件。值得注意的是,铁路专项信托完全突破了目前集合信托运作监管限制,该业务委托人最低委托资金为1万元,且不限制参与人数

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表示,从这种设置中可见监管部门对于该项业务的支持力度很大,上一次对个别业务突破集合信托运作监管要求还要追溯到汶川地震时对于公益信托的鼓励政策文件中。

业务核准制

由于铁路专项信托尚属新业务,监管部门将开展对该业务的信托公司实行核准制。上述文件要求,拟开展铁路专项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要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监管部门依据其公司资本实力、管理水平等因素逐一核准该项业务资格。

此外,文件还指出,铁路专项信托按市场化原则运作,规模、期限、收益率等要素由信托公司与铁路发展基金协商并合理确定。这意味着,铁路专项信托主要与铁路发展基金开展对接,而并不是在此之外与其他融资主体建立业务关系。

铁路投资需求大

根据铁路总公司公布上半年统计数据,今年1~6月,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651.30亿元,而按照年初全年800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的预定规划,下半年需要完成5348.7亿元。

按照兴业证券测算,“十二五”期间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将达3.5万亿元,“十三五”期间铁路投资规模将高达3.9万亿。

正是由于铁路投资建设资金需求相对庞大,传统依靠信贷资金以及拨付资金尚难以满足现有投资需求。2014年成立的铁路发展基金,成为铁路投融资的重要一棋。

袁吉伟称,上述指导文件针对针对铁路专项信托业务的开展资格、模式等提出了要求,在铁路建设投资需求较大的当前,此举既有利于促进基础设施建设,又有利于拓展信托业业务发展空间。“不过,铁路专项信托业务模式、风险控制、资金来源等方面依然存在实际操作问题。”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铁路发展基金专项信托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5】44号


各银监局:
    为支持铁路建设,鼓励信托公司开展铁路发展基金专项信托(以下简称铁路专项信托)业务创新,规范业务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铁路专项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信托资金专项用于投资铁路发展基金的信托计划。
    本通知所称铁路发展基金,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铁路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4】52号)设立,并按照《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发改基础【2014】1433号)管理,以财政性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铁路投融资市场主体。
    二、鼓励信托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设计开发专项信托产品投资铁路发展基金,实现铁路发展基金投资主体多元化,拓宽铁路建设资金来源。
    三、铁路专项信托按市场化原则运作,规模、期限、收益率等要素由信托公司与铁路发展基金协商并合理确定。
    四、信托公司开展铁路专项信托业务,遵循“规则不变,个案处理,分类对接”的总体原则,按照监管评级结果实行分类对接。经营稳健、风控能力较强的信托公司可设立铁路专项信托,委托人最低委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参与人数不受限制。其他类别信托公司设立铁路专项信托,应严格遵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现阶段拟开展铁路专项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监管部门依据其公司资本实力、管理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因素逐一核准该项业务资格。
    五、信托公司与铁路发展基金协商确定信托资金交付时间。铁路专项信托设立后,信托公司应按约定及时将信托资金交付铁路发展基金。
    六、信托公司开展铁路专项信托业务,应当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信托公司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规范、有效管理的义务,按照清算支付信托利益,不得逾期结算。
    七、信托公司开展铁路专项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就产品营销、投后管理、风险管理及产品清算等事项制定完善的义务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八、铁路专项信托到期后,由铁路发展基金负责对信托公司持有的铁路专项信托权益进行清算,并由信托公司按信托合同约定偿付给信托受益人,不得挪用任何其他信托资金垫付或滚动偿付。
    九、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信托公司设立铁路专项信托,应逐笔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并承诺严格遵守本文规定。凡违规开展此项业务者,监管部门要立即叫停,并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10日

  (此文发至银监分局和各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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