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SPV 家族信托模式 突破资产形式限制

更新于:2016-02-08  星期一已有 人阅读 字数统计:2646字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资产保护与传承法律工具,被世界各国富裕家族、高净值资产人士普遍应用,早已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大陆作为全球私人财富积累最多、富裕人群成长最快的地区之一,私人财富保护与传承的专业服务需求日趋旺盛。

但受自身利益、法规配套及发展阶段的限制,境内家族信托所涉资产主要以现金为主,因为第一、现金资产流动性好,操作简便,运用灵活;第二、现金资产可以通过投资理财产产生直接增值,为服务者带来较高的回报;第三、现金资产可以绕开信托登记的限制,进出自由;第四、现金资产还可以免除非现金资产带来的经营管理和保管的麻烦。

根据招商银行与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5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15年个人可投资资产1千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超过100万人,个人总体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达到12万亿人民币。其中现金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足三成。这和笔者所在团队在家族信托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体会基本一致。

在笔者在与高净值客户交流过程中,发现绝大部分客户对于家族信托的作用和优势都能正确认识,也认可家族信托能够有效解决他们对于资产安全和传承的各种问题,但除资金外,他们还希望对拥的公司股权及房产也能通过家族信托进行保护,不仅为了规避债务、解决限购、防范婚变继承纠纷及交班需要,更重要的是消除对未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的担忧。

剔除服务机构自身利益因素,一直以来,业界认为股权和不动产家族信托存在如下障碍:

一、登记障碍

根据《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对于非资金和非一般动产之外的房产、股权和特殊动产等资产放入信托,要想达到合法隔离效果,进行信托登记是最保险的做法。但由于大陆目前并没有信托登记制度,也不能以信托事由进行权属变更登记。如果通过直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到受托人名下,确实存在一定瑕疵。

二、税费障碍

境内家族信托财产是以受托人名义直接持有,如果以赠与方式将信托财产变更登记到受托人名下,会涉及到较高税费。如果以买卖方式进行变更登记,受托人需要支付交易对价,在普遍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情况下,财务上将较难操作。目前实践中已经变通为先设立资金信托,再以资金信托中的资金购入其他非资金资产。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购入,税务筹划空间较大,但对于不动产资产的购入,境内不动产登记机关普遍采用预设评估价作为计税基数,所以直接买卖也涉及较高的税费。而且,不动产在信托公司持有期间还会涉及企业房产税,由于信托公司直接持有房产,难以进行税务筹划,每年 1%左右的企业房产税也是房产家族信托发展的障碍。

三、经营障碍

公司股权和房产等资产直接放在信托公司名下,虽然可以通过处分权与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分割安排,实现财产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但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容易涉及纠纷和诉讼、房产在经营使用过程中也容易出现法律风险,信托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远离法律风险是其本能反应,更不能接受因为担任家族信托受托人与诉讼产生牵连,所以这也成为信托公司接受公司股权与房产作为直接家族信托资产的障碍。

四、流通障碍

作为公司股权和不动产,为了保值增值及业务发展需要,通常要进行融资、投资、并购、重组、增发等各种经营活动,如果利用不动产进行融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就是抵押人,如果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增发等行为,可能涉及到股东权的行使。如果把公司股权和不动产作为家族信托财产,直接放在信托公司名下,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委托人,均会感到非常不便和难以操作。这更是非资金家族信托设立的现实障碍。

笔者所在的盈科全族信托法律服务中心,专注于家族信托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案例。基于家族客户对于非资金资产家族信托的迫切需要,笔者与团队同事经过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境外家族信托案例的梳理,并同相关监管机构,境内外信托、税务专家,特别是境内信托机构的高层决策者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探讨,设计出可在大陆应用的资金+SPV 家族信托模式,成功突破了目前非资金资产家族信托的发展障碍。

SPV 即英文 Special Purpose Vehicle 的缩写,中文一般翻译成特殊目的公司,广泛运用于证券行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

在家族信托中引进SPV概念,通过家族信托多层次SPV架构专业设计,旨在满足家族信托资产的财产权与管理经营权相分离、信托利益与信托财产负债相隔离、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名义所有权人与信托资产经营风险相隔离、财产控制人风险与资产受益权享用相分离等需求。

通过资金+SPV家族信托模式,可以解决家族客户和信托公司等相关服务机构关心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控制问题,达到家族信托相关当事人的共赢结果。

一、非现金资产通过多种交易形式装入家族信托项下 SPV 控制的实体,解决了信托登记的问题;

二、通过 SPV 控制的经营性实体进行投融资、并购、重组、增发等各种经营行为,无需受托人信托公司同意,解决了信托公司被经营纠纷与诉讼牵连的风险;

三、通过 SPV 的多层隔离效果,其控制的经营性实体破产、清算,不会波及受托人信托公司;

四、通过受托人信托公司与委托人或其指定经营团队的授权、指派及反聘,解决了非资金资产信托后的实际经营控制问题;

五、通过将家族客户从财产所有人向职业经理人身份的转换,既能轻松行使经营管理权,又不担心因债务、婚变和继承产生的风险;

六、SPV 所控制下的经营实体产生的利润分红最终会回到资金信托里,通过对资金信托方案的巧妙设计,能够解决家族成员的生活需求、健康保健、子女教育、公益慈善等信托目的,更能满足家族传承的需要;

七、通过 SPV 模式间接持有的不动产,可以通过交易架构和税务筹划设计,税费大大降低,且能够规避限购政策;

八、资金+SPV 家族信托模式,可以轻松装入包括现金、股权、房产、汽车、珠宝字画古玩等各种可流通动产、不动产及无形资产,实现家族资产的最大范围保护。

资金+SPV 家族信托模式的广泛运用,对于大陆家族信托和财富保护传承事业的发展会起到极大的助推作用。就象美国信托业权威斯考特先生所说的:信托的应用范围,可以与人类的想象力相媲美。笔者完全同意他的观点,不要怀疑家族信托功能的强大,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对家族信托的深入研究和灵活运用,去解决我们在财富保护和传承中遇到的问题,如果我们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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