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颖与陆晓明、何易楠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5)浙杭商终字第8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颖。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程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晓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易楠。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蔡卫东、黄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春。
上诉人吴颖为与被上诉人陆晓明、何易楠、王晓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4)杭拱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颖的委托代理人程岚、被上诉人何易楠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卫东、被上诉人陆晓明、王晓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3日,何易楠(作为甲方)、王晓春(作为乙方)、陆晓明(作为丙方、担保人)签订《欠款偿还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在乙方归还全部欠款前,丙方自愿以其《民生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