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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的工资税前扣除及个税计算

信源:小陈税务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临时工相关税前扣除问题按工资薪金操作: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

临时工相关税前扣除问题

按工资薪金操作: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3号通知”)的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注意按照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话,不征收营业税,企业不需取得发票.

按劳务报酬操作:如不符合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条件,属于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必须满足按照劳务缴纳个税,同时需要取得发票。

附:季节工、临时工为企业提供劳务,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企业应取得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等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另附群里答疑:

临时工出工伤,未上工伤保险,劳动局仲裁一次性给付10万元以上,职工只打了白条,按了手印从单位领走10万元,这笔支出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之规定,该笔支出能在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补充资料:劳动局仲裁书、现金领取的相关凭证。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临时雇用人员,无劳动合同、无各种保险,其支付的工资(如建筑行业、水产行业以工资单形式支付临时工工资)能否税前扣除?

答:临时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无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劳务费发票等资料,按劳务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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