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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新政策解读

作者:辽宁国税信源:辽宁国税局2015-11-14【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小型微利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切实减轻了小型微利企业的负担。2014年4月8日和4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分别在减免税政策和征收管理方式上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能使广大纳税人和税务管理人员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现对新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小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所谓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考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发展委2013年第21号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条件,不是企业利润总额,而是所属行业、当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有关指标。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和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之间的区别:首先是适用对象不同。小型微型企业的适用范围除一般企业外,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其次是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指标包括多个行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的不同标准。

二、新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财税〔2014〕3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享受所得减半和低税率两个优惠。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主要内容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新政策较以往政策的变化是什么?

年份

政策依据

政策核心内容

变化点

2008年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首次以法律形式给予优惠。

2009年

财税[2009]133号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所得减半征收;

2.减半征税上限为3万元。

2011年

财税[2011]4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减半征税优惠期限延长1年。

2011年

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优惠期延长4年;

2.减半征税上限从3万元提高至6万元。

2014年

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优惠期延长1年;

2.减半征税上限从6万元提高至10万元。

2014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2.享受优惠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四、如何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辽宁省国税局大幅度简化了备案手续,将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纳税人在预缴申报时可对照规定自行判定是否符合条件,自主进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以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所属行业栏目为纳税人备案资料,取消此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对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二)对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三)对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六、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需注意什么?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二是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八、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是: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九、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企业资产总额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是: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十、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非居民企业, 因仅就来源于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所以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十一、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其分支机构是否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如何衔接?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所公布的优惠政策,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预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但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税款中做抵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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