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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2016-11-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北京1、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1)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2)合伙制股权基金和
北京
1、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1)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2、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2)股权转让。
3、鼓励和支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进行备案,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4、经国务院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参照金融企业,享受《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的政策支持,且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1)在本市注册登记;
(2)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
(3)投资领域符合和本市产业政策。
5、市给予股权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名称:
《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
天津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适用条件:
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政策名称: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45号)
上海
2008年发布的“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11年修订时删除。
政策名称:
《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http://chuang86.com/?p=379
重庆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其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形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由投资者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被投资企业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2、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非上市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不征收营业税。
3、在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所得缴纳的税收市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按40%给予奖励;所投资项目位于重庆市内的,按60%给予奖励。地方留成区县级部分的奖励办法,由有关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4、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政策名称:
《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307号)
南京
1、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4、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政策名称: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附件4)
深圳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适用条件:
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政策名称:
《深圳市人民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
宁波
1、对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合伙制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式进行奖励;对企业副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式进行奖励。各县(市)、区对在当地落户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还可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享受本款政策。
2、对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享受《关于吸引金融机构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办发〔2008〕147号)相关政策。
(1)对从市外新引进并进驻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对其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补贴,第3年至第5年按30%比例给予补贴。
对从市内其他地方迁入金融服务中心的市级金融机构,如在2009年12月底前与东投公司签订进驻意向协议的,以其2009年实际所缴税金为基数,对税收增量部分给予补贴,补贴内容和标准参照上款新引进机构执行。
(2)对新引进或搬迁到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副职以上的高管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用于购房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地方发放的相关奖励资金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企业符合《关于促进宁波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131号)的,可以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占本企业销售额5%以上(含5%)的,并且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名称:
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金办[2008]9号)
湖南
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名称:
《湖南省人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0〕1号)
吉林
1、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GP),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2、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本省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政策名称:
《吉林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0]14号)
新疆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2、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
4、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适用条件:
1、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3、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
政策名称: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7号)
山东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政策名称: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鲁金办发[2011]5号)
大连
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自开业年度起5年内,全额补贴营业税;自其获利年度起5年内,全额补贴企业所得税。
2、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2年全额补贴营业税,后3年减半补贴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全额补贴所得税,后3年减半补贴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适用条件:
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新设立并在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其主要投资方向符合大连市产业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并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在大连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其总规模的60%)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可享受扶持政策。
政策名称:
《大连市人民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21号)
湖北
1、创业投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尚未在我省设立机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我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比照省内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依法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有关规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两年内,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营业税给予等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由税务登记地财政部门按照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等额奖励,后三年给予减半奖励。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新购的自用办公房产,纳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股权投资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符合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的,可在申报后税前扣除。
5、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比照金融机构高管对待,可享受我省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省给予上述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扶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在当地落户的企业和高管人员给予奖励。
政策名称:
《湖北省人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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