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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析

2016-02-09金融互联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公安部、银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门正式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纲领性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公安部、银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部门正式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的纲领性文件,为包括了P2P业务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的立法、监管等方面提出了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

2015年12月28日,作为《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P2P行业的归口“家长”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正式向社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面对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很多人惊呼“靴子终于落地”,但笔者认为既然是征求意见稿,应该算作“第一只靴子”刚落下吧。

以下请见笔者简要梳理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八点重要内容,供读者参考。

1、明确P2P从业机构的“金融信息中介”属性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而从事网络借贷从业机构(即P2P从业机构)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只能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贷双方直接借贷的实现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鉴于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P2P机构的名称必须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2、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P2P既然定性为金融信息中介机构,也就应该坚持“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P2P机构只能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应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3、银监会牵头,各相关部门协同监管

银监会作为归口的第一监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定的规范措施和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笔者理解指各地金融局/办)负责本辖区内P2P机构的规范、备案等工作。

工信部监管所涉及的电信业务。

公安部监管互联网安全,打击P2P涉及的金融犯罪。

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监管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

4、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