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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02-09【税务法规】 人已阅读

【摘要】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有以下六大类。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有以下六大类

(一)提供住宿业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第十条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二)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 )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四)工业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五)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同上(四):《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公告)

(六)转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条件

一,属于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范围(其中转登记前为一般纳税人,已经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后仍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月销售额大于3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大于9万元)。

纳税人的哪些应税行为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规定,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货物、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试点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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