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融资租赁税务 > 税务法规税务法规

CFO须知: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

信源:佚名2016-02-09【税务法规】 人已阅读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精神,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涉及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进一步加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精神,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涉及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进一步加强取消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确保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到位。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  和换证)核准”和“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此次修订中,税务总局取消了对上述事项的审批,将有关条款中的审核、核准等字样删除,将“核发” 修改为“发放”,将“申请”改为“报告”。

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还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识别号代码  标准的通知》要求,重新规范了纳税人识别号的称谓和赋码规则。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纳税人登记所在地6位行政区划码+9位组织机 构代码组成。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持回乡证、通行证、护照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身份证件号码+2位顺序码组成。

落实国务院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行政审批项目的规定,修改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明确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有用【 免责声明:本站行业新闻资讯栏目所提供的内容有部分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并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所转载的文章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站内提供的部分文章和图片资源或是网上搜集或是由网友提供, 若无意中侵犯了哪个媒体、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或权益,敬请来信来电通知我们!本站将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