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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融资租赁企业(分公司)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信源:北京税务2014-11-26【租赁税务】 人已阅读
【摘要】关于融资租赁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货物和劳务税科:现将融资租赁企业享受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经请示税务总局明确,融资租赁企业成立的分公司不能适用融资租赁的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包括:即征即退和差额征税)政策。
关于融资租赁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货物和劳务税科:
现将融资租赁企业享受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请示税务总局明确,融资租赁企业成立的分公司不能适用融资租赁的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包括:即征即退和差额征税)政策。
二、请各局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 】121 号)关于融资租赁有关政策的规定和其他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纠正和处理。
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4 年7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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