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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能开增值税发票吗?

信源:宁波国税局2015-05-14【租赁税务】 人已阅读

【摘要】公司主营码头装卸仓储服务的,今年把部分码头承包出去,包括吊机,叉车等作业工具。现在属于营改增企业,原来在地税代开租赁发票给承租企事业,现在承租方要求我们开增值税发票,国税能代开吗?

我们公司主营码头装卸仓储服务的,今年把部分码头承包出去,包括吊机,叉车等作业工具。现在属于营改增企业,原来在地税代开租赁发票给承租企事业,现在承租方要求我们开增值税发票,国税能代开吗?

时间:2012-12-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您公司主营码头装卸仓储服务,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您公司把部分码头承包出去,包括吊机,叉车等作业工具在税务处理上要分别核算。对于出租码头要按不动产租赁业务核算缴纳营业税开具地税发票。对于吊机,叉车等有形动产租赁要区分该有形动产是在2012年12月1日之前购置的还是2012年之后购置的,如果 是之前购置的,您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您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对这部分的租赁收入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可以自行开具税率为3%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之后购置的,购置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这部分的租赁收入按17%缴纳增值税,开具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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