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融资租赁与转让模式解读融资租赁业发展

【摘要】上海市发布《关于加快本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年12月31日。《实施意见》提出了关于金融业务的意见:重点做好各项服务配套工作;支持设立专业子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支持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利外债持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人民币跨境融资业务;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池业务;设立绿色通道,便捷通关手续。

融资租赁的法律交易关系

按照私法《合同法》第13章与第14章规定:我们将租赁市场交易分为”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形式,租赁的表现形式有”出租”、”租借”、”租得”、”租买(以租代买)”或”租售”(以租代售)等;”融资租赁”分为”简单租赁(无余值风险全额清偿的典型融资租赁)和” 经营性租赁(有余值风险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凡是包含”一个标的物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交易活动,就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对象是租赁物的”三项权能”既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融资租赁的四大支柱

一、法律

交易法与物权法

二、监管

1)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负责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与税务总局负责

三、会计准则

表内处理(融资租赁)或表外处理(经营租赁)

四、税收政策

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

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申报审查审批流程

转让模式主要有项目众筹和收益转让模式两种

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通过P2P网贷平台向投资人转让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进而提前回收融资租赁业务的成本与利润,投资人取代融资租赁公司获得债权人地位,定期从承租人处获得租金收入。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会有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根据资金监管协议对融资租赁公司和投资人进行资金划转。这一方面可以简化程序,另一方面也保证了资金的安全,也符合最新互联网金融政策对资金托管的要求。

一、项目众筹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开拓新项目后,通过片P2P网贷平台向投资者筹集资金,专享用于所开发的该租赁项目,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该租赁项目管理者,投资者收益来源于该租赁项目下承租人所付的租金。

模式一、既项目发布方通过”八斗金服”,将融资租赁项目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并以承租人未来租金收入偿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

模式二、既融资租赁公司将对于承租人的应收融资租赁金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或保理公司”,再由资管公司委托八斗金服平台向投资者公布,最终实现债权通过资管公司转让给个人投资者.

模式三、既承租人提供首期付款30%,项目发布方融资租赁公司出资设备价格款7%,设备价格款其余63%通过八斗金服平台向投资者募集,融资租赁公司以100%设备价款向生产商购置设备平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二、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模式

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模式即融资租赁公司通过P2P网贷平台向投资人转让融资租赁资产的收益权,进⽽提前回收融资租赁业务的成本与利润,虽然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仍定期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但与债权转让模式一样,实务中第三方支付公司根据资金监管协议将负责投资款及租金的划转,租金的收取主体虽然还是融资租赁公司,但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在租金收入进入监管账户后直接向投资人支付本息。

两者之间的不同

1、债务人付款方向不同

1.1资产收益权转让,债权未转移,因此,债务人仍然将款项支付给原债权人。 但是,收益权受让人可以通过“资金监管协议“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同意与受让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同意在受让方开立相关款项的监管账户,并接受让方监管”来监管资产收益权项下的资金。

1.2债权转让下,原债务人则需转换付款方向,即向受让人支付原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是物权亦可能为债权,既然与债权法律性质不不同,其操作流程和要求就不同,因此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亦有所不同.

2、基础资产或债权的权利瑕疵及风险不同

2.1 资产收益权转让,特别是未来债权,可能存在资产本身并不确定,比如BT工程还未100%完工或者还未验收合格或者存在质量保证金的尾款问题,所以收益权的基础存在或有的纠纷或争议。 但是,受让方可以通过“补足“、”赎回“以及”保证“条款来弥补,即三方约定:若资产不不足,出让方无条件补足差额;若资产严重不合格或者无法收回大部分的现金流,出让方赎回;特别是,若出让方在一定期限内不回赎,则原债务人无条件向受让人方支付剩余全部款项。

2.2 债权转让,尤其是确定的应收债权、信贷资产的转让,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楚,当然还需要审查债务人抗辩权的问题,通过合理合法方式清除相关的抗辩权.

3、未破产隔离的风险

3.1 收益权的转让,并未转移基础资产,而基础资产也未出表;另外,在转让协议中,可能约定基础资产的现金流不够时,出让人可能承担差额补足的责任,即资产的风险未真正转移,极易被法院认定为融资性担保。因此,收益权的转让极容易被视为非真实销售,难以实现基础资产和出让人之间的破产隔离。

3.2 债权转让在基本面上有利于债权和出让人的破产隔离,但是仍要考虑出让人对风险转移的程度和法院对此的接受程度,比如最近银行信贷资产劣后的风险比例问题,受让人对出让人追索权有人及大小。

与融资租赁债权转让模式不同的是,由于P2P网贷平台提供的收益权的转让,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将需要对投资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一般在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的实务中,P2P网贷平台更为关注的是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尽职调查,虽然也包含对租赁项目的适当查验,但一般不对承租人进行尽职调查。

综上,收益权的转让依靠转让人自身的信用,因此,能够采取收益权转让方式实现证券化的主体信用级别较高。同时,收益权的转让可能出于有利于未来债权的转让、转让人手续及税费等考虑而使用,并可从多个角度打补丁解决一些法律不足,在一定情况下也不失为一种方式。而债权的转让带来的证券化,有利于实现破产隔离,脱离转让人自身信用级别的局限,通过内部、外部增信的方式提高信用级别,进而顺利实现证券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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