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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金减免的财税处理浅析
信源:文刀 中国会计视野2016-02-09【税务筹划】 人已阅读
【摘要】税金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
税金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规定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
税务主要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财务处理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及应用指南的规定进行处理。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及应用指南的规定,税收返还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补助。
(1)核准类减免税
4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①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所得税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②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此时,无需进行会计处理。
③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已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核准后已缴纳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若当年退还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所得税费用等
若次年退还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备案类减免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补助。不属于补助性质,无需确认当期损益。
结合43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笔者认为,若纳税人未及时履行备案手续,其享受减免税优惠的权利,还继续保留,税务机关不得以未履行备案手续为由剥夺纳税人享有的减免税权利。
①若企业符合备案减税条件的,并且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后,即可享受减免税优惠,且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7种项目免征增值税。
由于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故,直接按收取的价款作为收入处理,无需单独列示。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若企业符合备案减税条件的,但未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其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并且需进行会计处理。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所得税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③若企业符合备案减税条件的,但未及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缴纳税款后,后期又履行了相关备案手续,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后,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缴纳税款后于当年补充履行备案手续享受减免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所得税费用等
缴纳税款后于以后年度补充履行备案手续享受减免税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补助》及应用指南的规定,税收返还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补助。即,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应予实际收到时进行会计处理。
收到当期返还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税收入-补助
收到跨年度返还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税务处理
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款,只涉及企业所得税,不涉及其他流转税问题,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税款均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外贸企业出口一般采用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返(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以上规定可看出,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是否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看是否有专项用途,且是否为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是则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需要提醒融资租赁企业注意,融资租赁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但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并没有对该即征即退税款制定“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故融资租赁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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